王学进:给打黑下指标:须避免误伤和伤及无辜
“每个派出所年内要打掉1至2个涉黑恶势力团伙,每月要上报1至2条涉黑恶犯罪线索。”3月15日,广东东莞厚街镇召开打黑除恶工作动员会,镇委书记黎惠勤在会上表示,对于发现黑恶势力不报不打者将追究责任,“该撤职的要撤职!”(3月16日《广州日报》)
向黑恶势力犯罪“下重锤”深得民心,但一锤下去能否砸得既稳又准不能不考量。从厚街公安分局局长陈福华在会上报告的情况看,当地的黑恶势力确实很猖獗,涉黑面也很广,用他的话说是,“黑恶势力的触角向镇里民生的各个领域渗透,从建筑、客运、物流、娱乐、餐饮、夜摊等行业,到生猪、肉类、海产品、豆腐、蔬菜、酒类批发等市场,都成为黑恶团伙觊觎的对象。”看来是非“下重锤”不可了。
不过,打黑是一回事,怎么打则是另一回事。如按照该镇的打黑部署,给每个派出所下达打黑指标,似有不妥。此种打法属于典型的运动式打法,——陈福华表示,今年厚街的“打黑除恶”行动要结合全国严打春季攻势、全省“粤安11”专项行动和全市刑侦工作会议部署的“四大”打击行动,向黑恶势力犯罪“下重锤”,声势浩大,任务紧迫,打击面广,收效也快,但负面影响也很显著,即往往会造成误伤甚至伤及无辜。此类教训难道还少吗?
正如网友所说,假如辖区内没有黑社会组织,派出所为了完成打黑指标,免遭撤职处分,难道不可以将打击目标锁定在那些疑似黑社会组织头上?这就涉及到怎样定性黑社会组织的问题。从重庆打黑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其突出一点是,一些被告人在庭审阶段拒不认罪或当庭翻供,律师也为他们做无罪辩护,原因是被告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成员。他们巧妙地钻了法律的一个孔子:利用立法与司法对“黑社会组织”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定性差异,即立法对“黑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界定严格,而司法适用过程中,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黑社会犯罪,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
我国刑法本身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定义,但在立法解释中作了相关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组织性、谋利性、暴力性、控制性等特征,才能称为黑社会组织。
从近年来各地打黑的司法实践分析,确实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尤其是将打黑当作一场运动来对待的地区,司法机关往往用较为宽泛的黑社会概念来认定涉黑恶势力团伙,不严格区分黑社会犯罪同有组织犯罪、一般流氓团伙、犯罪势力等相似概念的区别,笼统地它们当作黑社会组织予以严打。司法机关采取宽泛的界定打黑,既方便适用,又便于用该条法律来惩治犯罪,但在适用过程中往往会造成量刑过重、过宽的现象。
具体到厚街镇的情况来说,该镇之所以涉黑团伙多,与其流动人口多、外来帮派多密切相关,但要看到一点,外来人口之结成联盟帮派,有他们的特殊需要,如抵御本地人的欺凌,在找工作、维权、生活等方面彼此有个照应等,不一定就是为了打砸抢等的作恶需要,这些组织与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有所区别,如采用下指标的方式打黑,很可能会给这部分人造成误伤,因此我认为厚街镇打黑下指标的方法不妥,应予改正。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