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郭京毅案为何会成为反腐倡廉的经典案例
2月16日,商务部宣布开除条约法律司原巡视员郭京毅。郭是中国在外商投资审批领域里落马的第一名正厅级官员。因郭京毅案具有窝案、串案、高智商犯罪等特点,该案也成为反腐倡廉法制教育的经典案例之一。(2月17日《京华时报》)
郭案为何会成为反腐倡廉的经典案例,答案并不见得就是“具有窝案、串案、高智商犯罪等特点”,而是该案揭示了一个全新的反腐命题,即“郭京毅式立法腐败”。如何定义该命题?笔者暂不做文字上的解释,只想提请读者注意其中的两个字:立法。
郭京毅不是那种手握重权的高官,其官职只是商务部属下的条约法律司巡视员。这在外人看来是闲职的巡视员,郭京毅焉能靠受贿获利845万余元人民币?这得先从条约法律司的职责讲起。
按商务部的职责分工,该司具有九项职能,其中最主要的职能有两条:一是管理商务部条约法律工作,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商务部依法行政工作;二是起草或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承担立法解释工作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审核、上报部门规章;审核商务部制发公文、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组织商务部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件翻译工作。也就是说,该司掌握着商务部与国内外商务往来的立法权和解释权。
郭京毅1986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直在商务部条法司工作,案发时还在读法律研究生。应该说,他是法律专家,尤其精通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他就是凭借这样的优势,实施高智商犯罪,开创了立法腐败的先河,发明了“郭京毅式立法腐败”:利用手中修改、解释商务法律法规的权力,极为隐蔽地按照行贿者需求设计制度。以郭京毅身陷其中的黄光裕案为例,郭不是利用手中的实权为国美电器的股权变更提供方便,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新规制定权和解释权,为国美电器的65%的股权转移至境外铺路。商务部2004年刚出台新规,试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股权限制放开,渴望上市的黄光裕为何能以惊人的审批速度搭上政策头班车,实施股权转移?这其中就有郭京毅的功劳。
别以为条法司只是个清水衙门,其实是个高危部门,因为它掌握着制定游戏规则的大权,且拥有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这为郭京毅这类专业人士提供了寻租的便捷渠道。他们完全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中有所选择,删除不利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一方的条文,添加有利于与己利益相关一方的规定,解释就更不用说。郭京毅们就是这样凭借手中的立法权和专业知识,充当“经济汉奸”,为黄光裕们实现利益输送,从而收受对方贿赂的。
一位清水衙门的巡视员,居然能受贿845万元,可见,立法腐败的严重性毫不逊色权力腐败。对此,人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最后,我希望商务部暂不必为郭的落马感到惋惜,而是应反思何以“郭京毅式立法腐败”偏偏出自条法司这样的清水衙门。检讨一下,该司是否存在立法不公,是否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有关专业人士是否存在选择性立法、执法和解释的现象;并希望商务部多从如何健全完善法规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的机制上想办法,尽快消除产生“郭京毅式立法腐败”的体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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