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公民有免于“被精神病”恐慌的自由
20岁的陕西农民郝雷去年4月随老乡去西安打工,后被人骗到北京,6月19日晚出现在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认为郝雷是精神病患者,就把他送往救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最终因药物致死。其父坚称儿子没精神病,将医院告上了法庭。1月17日,此案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月18 日《中国青年报》)
当一次次传来上访人员“被精神病”的消息时,我还不甚恐慌,因为我不是上访人员;当听到一位健壮青年“被精神病”且死在精神病院的消息时,我感到了莫名的恐怖,因为我比郝雷年长体衰,说不定哪一天会因为遭遇不幸出现精神恍惚、目光呆滞症状,而被警察当作精神病人,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我深信,凡是看过这则消息的所有读者,都会有我这样的恐慌。
不为别的,因为我们中的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郝雷这样的情形。由当地民警陈国勤给医院留下的一份工作记录为证:“2010年6月20日23时许,我所巡逻车在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巡逻时,发现一年轻男子,该人有20岁左右,通过观查(应为‘察’——记者注),发现该男子双眼发直,言语不清,精神不正常,在派出所脱光衣服,裸体。”郝雷就是这样“被精神病”的。
不需要家属证明,也不需要医院诊断,仅凭“观察”就能判断其人是否精神病,警察的水平真高!可实情怎样呢?据记录分析,当时郝雷“双眼发直”不假,因为从他6月19日晚电告爷爷被人骗到北京一节可知,20日深夜,他正为此纠结,导致“双眼发直”。正当其精神恍惚之际,突遭警察盘查,自然会出现语无伦次的情形。难道警察就能据此认定其是精神病人吗?至于“在派出所脱光衣服,裸体”(提供给医院最有力的证明)一说,更不可信。
试想,哪位正常人会在派出所自行脱光衣服,裸体面对民警的?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不至于疯狂到这般程度。据法大法院科学技术鉴定,郝雷四肢多发性皮肤挫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的特点,很可能,郝雷在派出所被民警脱光衣服毒打了。对此,华一医院院长助理在法庭上的陈词可为佐证,他说,郝雷入院时目光呆滞,自行裸体,认为民警要害他,处于妄想状态,有被害妄想症。
太不可思议了,郝雷入院时竟会“自行裸体”?事实是,他不是自己愿意入院治疗的,而是由民警强行送到精神病院的。为了给医院以“此人真是精神病病人”的第一印象,说不定,是民警剥光了郝雷的衣服,造成“自行裸体”的假象。此分析如成立,那就更加恐怖了!
显然,郝雷案的始作俑者是警方,死者家属应该将十八里店乡派出所与医院同时告上法庭。从法治意义上讲,告警方动用警力滥作为,动辄将公民当作精神病人强行送医院治疗,不断制造社会恐慌,再由法律作出公正严厉的处罚,更能起到保护公民权益和从严治警的作用,从而保证公民有免于“被精神病”恐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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