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110分类出警别成渎职借口
公安部将在个别城市试点基础上,酝酿将110报警分为“紧急”与“非紧急”两类,不同类别的接警将按照不同的出警方式处理。抢劫、坠楼、溺水、自杀等紧急事件民警需立即出警,多事件同时发生警方优先处理紧急事件。(1月11日《新京报》)
鉴于目前警力不足的现状,分类出警有其合理性。虽然有网友认为,既然报110,事情肯定很着急,此话不假;但这只是对报警者而言,——每位报警者动都认为自己的“警”是最急的,对110来说,同是警情,危机程度却有轻重之分,在救溺水者与赶赴取款机吞卡现场之间,肯定前者更急。如果能够严格区分“紧急”与“非紧急”的界限,分类出警可行,当行。
我担忧的是,随着分类出警的实施,可能会给一些责任性不强的民警提供渎职的借口。近年来110 渎职的消息时有所闻。比较典型的有,04年5月14日凌晨,衡阳常宁一名只有9岁的小女孩在深夜熟睡中被人抱走,受害者家属和村民三次拨打110报警,可三次都没出警,结果小女孩被人强奸后全身血淋淋地挪回了家。(04年6月23日新华网)。再如,2007年7月11日晚,江苏徐水东张丰村几名群众抓住了一名行迹可疑的男子,联想到了最近的杀人案,便想办法控制住了这个人,二次拨打了110报警,但110不但不及时出警,说的不耐烦了还摔了电话,群众无法控制可疑男子,使他逃离了现场,次日凌晨该人就制造了7.12杀人案,赵金柱被杀害。(07年12月9日中国反腐第一站)
举这两个例子,不但是说110渎职所在多有,且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还在说明“紧急”与“非紧急”实难界定。譬如说,小女孩被人抱走,民警未必想得到会被人强奸,警情怎么发展难以预料,暂不妨缓一缓再说;既然嫌疑人已被控制,也就没了再作案的可能,谁会想到脱逃后还会再杀人。也就是说,有很多案子不能仅凭报警时的情况判断是“紧急”与“非紧急”,事情还有个发展过程,这些,都可能为民警不出警制造借口。
君不见,这些年,众多报假警或恶作剧式报警的出现,已经为110不出警提供了有力的借口;如果公安部再明文规定可分类出警,接警后的民警(尤其是当深更半夜或天气恶劣时)就能很方便地以“非紧急”为由暂缓出警或者干脆拒绝出警。因为“紧急”与“非紧急”的解释权在110,报警者无权置喙。加上,报警者不知道报警时110指挥中心的运转状况,对方只要告诉你一声:现在,我们有更紧急的警情要处理,你们等着吧!你到哪里说理去?
暂不知试点情况如何,如公安部要将此新政在全国铺开,还须做到三点:一是明确“紧急”与“非紧急”的标准,严格区分两者间的界限,并公之于众;二是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对那些以“非紧急”为由(当时恰好没有“紧急”警情要处理)暂缓或拒绝出警的民警予以处罚;三是加强对110民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准,改善职业形象,增强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使他们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如此,民众才放心分类出警不致成为民警渎职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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