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给成都警方普及点宪政常识
这几天,成都的赵先生心里很纠结。照说,11月22日被盗的比亚迪F6轿车失而复得应该感到高兴才是,但当其12月12日去成都光华派出所取车时却被民警告知: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民警还称该项规定在四川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民警所称规定全名为《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其中确实有“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的规定,但规定很明确,奖励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车主。赵先生的新车还没有购买盗抢险,按理,保险公司可不奖励,赵先生更不必奖励,因为这之间涉及到一个宪政常识。
众所周知,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这里说的社会契约,是指全体纳税人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之间达成的一种默契,前者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譬如防盗、防抢、防人身伤害,按照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向国家缴纳税金,然后由国家招募一批公职人员组成各级各类政府机构,为社会和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打个通俗的比方,这就像雇主与佣人之间的关系那样,雇主雇佣佣人为自己看家护院,佣人则要全心全意为雇主服务,万一雇主家失窃,佣人就得想方设法替他找回,因为雇主是他的衣食父母,雇主在雇佣他时已经为他提供了工资奖金。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契约。
回归到新闻事件本身来说,作为纳税人,赵先生与其他纳税人一道出钱雇佣民警为他们服务,民警理所应当要为他们提供安全保障,万一他们遭遇失窃,民警就必须全力以赴侦破案件,缉拿盗犯,此乃天经地义。事成之后,要是事主高兴,自愿额外出点钱奖励破案民警,另当别论,但民警不可主动向其索取奖励,因为事主已经为民警支付了工资奖金,——公职人员的所有工资奖金福利都来自纳税人的税金,如再提额外要求,就违反了社会契约。
笔者之所以要不厌其烦向成都警方普及上述宪政常识,实乃基于以下考虑:假如此风一开,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都会竞相效仿,既然民警破案可以向纳税人索取奖励,他们自然可以用帮助纳税人办案为由向纳税人索取奖励,如不给,则搪塞敷衍或干脆不办、错办,则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要面临崩溃的危险;再引申一步,假如其他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也效仿成都警方的做法,也来个纳税人不给奖励就不给其办事,那中国就不可能建成宪政国家,因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契约这一基础荡然无存了,结果遭殃的不仅是纳税人,还包括全体公职人员。
厘清这点后,最后,让所有雇主来评评,成都光华派出所是否应该把一万元奖金退还给赵先生?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