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组织学生参加“公处大会”后患无穷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的消息有了后续新闻,一位教师告诉记者,所在学校当时还被要求组织学生到现场观看。真的,11月16日报道该消息的《中国经济周刊》还配发了一组照片,其中一张反映的就是一群小学生挤在人群中观看台上被挂牌示众的17名男女农民的情景。
这大概就是当地官方所要的“普法”效果吧。现在不是在强调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吗?难道还有比这组织小学生直接参加公处大会更好、更有效的普法教育吗?没有了。真的吗?真的。小学生不懂法,他们只懂人。他们只相信老师是好人,警察叔叔是好人,而那些挂牌示众的人绝对是坏蛋。要问他们的观后感是什么?他们肯定会说,这些阻扰工程施工的人是犯罪分子,被警察叔叔挂牌示众是罪有应得。
自此后,在他们年幼的心灵中就会烙上这样的法律印象:凡是与政府过不去的人都不是好人,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从小就要学会听政府的话,立志做一个小绵羊式的顺民。与此同时,他们会加深对无产阶级专政铁拳的恐惧感。他们当然认识不到这是一起权力耍横的野蛮事件,不可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挂牌示众的反动性,只会直观地感受到掌握执法权力的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的厉害,因而他们从小就会获得这样的认知:必须对为官者保持敬畏,老老实实做一个臣民。
而事实恰恰相反。这17位挂牌示众的农民虽然行为有不当之处,但绝不是罪犯,而是与台下的大人小孩一样,都是公民,是好人。要说违法,汉滨区委、区政府之所为才是。1988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岂止如此,当地政府之所为,还触犯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且还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仅赋予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权力,并未授权其对犯罪嫌疑人以公处、公捕、公判等形式进行人格侮辱的权力。说起来,真正违法的是当地政府部门,理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当地政府部门用违法形式对学生进行所谓的“普法教育”,不仅严重扭曲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而且会荼毒他们的心灵世界,使他们错把好人当坏人,误把权力当法律,好坏不分,是非莫辨,浑浑噩噩中忘记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什么对政府和官员的监督权、选举权、罢免权等等民主权利统统可以放弃,一句话,做一个忠实的奴才可矣,那样保险不会“犯法”。
组织学生参加“公处大会”后患无穷。我不敢指望老师能结合上述分析对学生进行一次真正的普法教育,只希望如再有下一次,老师要以保障学生授课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名义,坚决拒绝政府的要求,不让学生参加“公处大会”。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