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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处理收受回扣的医生岂能挠痒痒

(2010-05-30 11:44:00)
标签:

杂谈

王学进:处理收受回扣的医生岂能挠痒痒

       

    自宁波市第一医院惊曝“回扣门”以来,五天过去了,经宁波市卫生局调查认定,网帖所曝属实,并且给出了处理意见:院方会同市卫生局监察部门清单中用药量最多的医生进行诫勉谈话和廉政教育。医院党委书记陈晓敏说,医院对使用氨曲南量较多的医生下发了廉政告知书,限定时间要求有关人员如实说清情况。530日《京华时报》)

尚不知这一处理意见是初步还是最终结果,如属于后者,那显然轻了。相比对药品经销单位海南斯达的处理意见:一、取消与海南斯达0.5克氨曲南的购销合同;二、宁波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停止采购、使用海南斯达0.5克氨曲南;三、通过调查取证,认为这是海南斯达在销售过程中的一起不良行为,上报浙江省卫生厅,似有内外之别,轻重失度。我相信,公众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不见得会满意。

回扣似同贿赂,均有行贿和受贿两方,在查实案情以后,纪检部门都会按照刑法或有关规定对双方作出处理,而且实际操作中往往偏重于对受贿方的惩罚。如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显然是旨在加大对受贿方的惩处力度。

   那么,此规定是否适用收受回扣的医生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针对这些情况,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认定是商业贿赂犯罪,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081125日《人民日报》)

从报道中可知,此次第一医院肝胆胰外科住院部有11位医生的名字出现在清单中,其中7位使用量较高的医生被注明了回扣金额,最高的一位总计开出372支,回扣2420元。这个数额不到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不能排除这些医生没有收受其他药品的回扣。既然一种药品就能收受这么多回扣,而且还只是某一个月的用量,如果加上其他药品的回扣和另外几个月、几年的回扣金额,很可能就会达到甚至超过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此,上述处理意见显然难以服众。

“人前开单诊病,人后按单拿钱”,医生用手上的“处方权”牟利,收受回扣,而患者被迫承担不必要的高昂药费,人们对于这种现象早已深恶痛绝。有鉴于此,我们不指望来自卫生部门和医院的内部处理会严肃到何等程度,会真的按照两高的规定,对涉案医生进行立案追诉,但我们至少要求卫生部门和医院对涉案医生在作出诫勉谈话的同时,还要责令他们交代清楚这些年所有的收受回扣的经过及金额,并上交所有的回扣费,同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这一要求不过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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