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最高检的规定会否成一纸空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该规定显然是针对当今商业贿赂日益高发的现象作出的,其必要性无可置疑。但就是这样一项必要的规定却遭来了众多网友的质疑,质疑的焦点集中在执行难上。如五千元是累计还是一次性,少一元该不该立案追诉?再如办案人员忙得过来吗?再如企业会否因此关门?等等,不无道理。笔者也认为该规定必将遭遇执行难的问题。
一难,立法体系有缺陷。上述规定比较笼统,具体执行起来,还得参照上世纪80年代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前者起草于计划经济时代,那时的商业贿赂行为还比较单一,最常见的就是回扣,现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可是五花八门,而且花样还在不断翻新中,当初的一些规定根本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后者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协调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当中涉及的实体、程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二难,体制没有理顺。按照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检察、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银监会、保监会等各个部门,都有调查取证甚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可成为执法的主体。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各机关和部门间都可借故“管”或“不管”,导致管辖权的脱节。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很容易让每个部门借此推脱自己的责任。
三难,政府权力运作不规范。而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官员及亲属或明或暗参与开公司、办企业的还少吗?而且往往是这些人参与其中的诸如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这些带着“官”字号的高标的交易领域,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请问,对这些人员的受贿行为又该怎样立案追诉?再如虽有政企分开的规定,但实际介入企业经营的行政权力威力十分强大,企业主和经营人员不对掌权者进行公关,他们的公司和企业就办不下去,试问,对这些吃、拿、卡、要的政府官员该怎么立案追诉?
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美国艾利·丹尼森公司商业贿赂案启示我们,人家那儿法治环境健全,执法严厉,自会迫使该公司主动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行贿事实,我们这儿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尤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十分突出,故即使美国证交会向无锡公安局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还死不认账,坚称贿赂案与他们“毫无关联”,结果该案不了了之。可见,在大的法治环境没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即使某项规定很必要,也难以得到实施。为此,我担心,上述规定很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
http://news.sohu.com/20100518/n272197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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