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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教育学生宜慎用民意表决这一套

(2010-04-26 18: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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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教育学生宜慎用民意表决这一套

 

   46日,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在决定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班主任采取了民主投票的方式,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表决结果是,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班主任让雷梦佳母把孩子领走雷梦佳一时想不开,于第二天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投渠自尽。(426日《东方今报》)

用民主测评的方式来决定学生的命运是否属于当地学校正在推广的学生自主管理范畴可以讨论,就事情本身而言,班主任采取这一方式虽然有不得已的苦衷,——因为现在老师普遍不敢管学生,如将决定权交给学生,老师可以减轻部分责任,但其在采取民意测评的方式中奉行的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是错误的。可以说,正是这一在国人心目中普遍认为天经地义的民主原则导致了雷梦佳之死,当然班主任也成了这一原则的殉葬品,同时进行民意表决的全班学生也成了这一原则的受害者,从此后,他们都或多或少会因此背上一笔良心债。

   我不忍心谴责班主任和无辜的学生,我只想指出一点,教师让学生学会自主管理是一回事,用民意表决来决定一位犯错误学生的命运则是另一回事。且不说初一学生对民主的含义和运用程序知之不多,教师操作不慎,很可能会伤及无辜,更主要的是这一被国人奉为金科玉律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原则本身就有问题。因为民主的真谛不是体现在少数与多数上,而是体现在公平上,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照顾多数人的利益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我们常说的“多数人暴政”。现在不是实行“群众专政”的时代了,因而在提倡尊重多数人权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譬如在拆迁问题上,政府就不能以照顾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公民私宅强行拆迁。

上述这一幕与去年12月间发生在从广西乘大巴回四川的归途中两位返乡民工被同车乘客通过民意表决赶下车的一幕极其相似。在照顾多数乘客的利益的名义下,两位疑似甲流患者被剥夺了乘车权,同样,在保护全班学生正常上课的权利的名义下,雷梦佳被剥夺了一周的上学权,这在人们看来无可厚非,其实是错误的。因为行使这一民意表决的结果是,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又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意再大也大不过法意,法律赋予雷梦佳的上学权是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的。老师应该明白一点,只要她自己不愿意离开学校,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不能以民主的名义迫使她离开课堂。

最后,我要把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五十一篇中说过的话转引在这里,告诫所有的老师和学生在一个共和国里,保护社会成员不受统治者的压迫固然重要,保护某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正当对待,同样重要。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一定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大部分成员联合起来,那么少数群体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对民主真义的阐述值得汲取。做教师的不能太迷信民意表决,更不能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奉为不二法则,在教育教学中要慎用民意表决。

http://news.sohu.com/20100426/n271751189.s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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