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院焉能拒绝给职业病患者做检查
有一群在深圳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的农民工,由于常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地检查和治疗,原因是,这些工人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12月8日中国广播之声)
在没有用人单位的授权下,医院接受民工们的检查申请,必然会面临收费难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也作了这样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既然这些炮工们没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他们不属于哪个用工部门,这样,医院就没法要到钱。而职业病的检测和诊治又所需不菲,农民工根本无力承担。这就是深圳职业病院三番五次拒绝检查的原因。
从医生的职责和道义上讲,职业病院拒绝给疑似职业病患者做检查,无论如何都讲不过去。为了替医院寻找一个法律理由,笔者查阅了《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果均未找到这样的规定:职业病院可以拒绝没有劳动合同的患者的检查申请。笔者在该院的网站上找到这样一个帖子:哪些劳动者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炮工们从90年代开始便在深圳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早已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雇佣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他们的权益也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医院焉能拒绝给他们做检查?
何况他们之没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他们一方,而是在用工老板。从他们的陈述中可知,无良老板为了逃避责任,明知用功环境极其恶劣,就是不给他们办理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如谁提出要签,就勒令其走人。此种行径不仅违反《劳动法》,也严重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根据《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院在报告的同时,应该提请督促劳动部门对用工企业加强监管,改善用工环境。
职业病院拒绝给疑似职业病人做检查让人寒心。老板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那是老板的错,医院不给病人检查诊治,那是医院的错。医院当然要考虑经济效益,但当对经济利益的考量超越救死扶伤的职业操守,那么也就不配称为白衣天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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