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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辱骂学生违法与教师有批评学生权利

(2009-11-15 1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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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老师辱骂学生违法与教师有批评学生权利

 

   笨得像猪蠢死了……诸如此类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今后浙江的老师再不能说了,否则会遭到法律惩处。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老师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忽视、歧视。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1115日《浙江日报》)

    教师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就像教师不能辱骂学生,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今年6月间,教育部在发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一时间引起舆论大哗,被认为是最傻的规定其实教育部并不傻,之所以要明确教师这一权利,实乃情势使然,现实中有太多的教师对批评学生心存顾忌。同样,浙江之所以要作出上述规定,也是情势所迫,现实中存在很多教师辱骂学生的现象,将此用法律规定下来,旨在限制和消除此种现象,从而达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

    因此说教育部的规定纯属多余不妥一样,也不能说浙江的规定是多此一举,问题在于如何操作。《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说的侮辱学生应该包含辱骂学生在内。可尽管有此规定,但教师辱骂学生的现象并没有就此得到遏制,这是因为此规定难以执行。据我所知,尚未有哪位老师因为侮辱(辱骂)学生受到刑事处分的。

    那么,浙江出台了上述条例后是否就能起到遏制教师辱骂学生的现象呢?也不一定。原因有三:一是难以量刑。在查属教师辱骂学生的事实后怎么惩处?根据辱骂用语的轻重判处一年或者两年的刑事处罚还是开除其工作籍?不好把握。二是难以界定辱骂与批评的界限。批评和辱骂的用语五花八门,哪些该划归辱骂,哪些属于批评,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而教育部又明确规定,教师有批评权利,如此难保不发生两种规定“打架”的情况。三是违法动机难以确定。应该说大部分教师辱骂学生的出发点还是为了学生好,教师不会无缘无故去辱骂学生。俗话说,骂是亲,打是爱,有些学生巴不得老师骂他几句,他还以为这是教师对他的特别关心呢!而有些教师骂学生“你真笨”之类,恰恰表达了其对学生的亲昵和垂爱。法官定罪是讲犯法动机的,此中意味不可不察。

    这些难题如得不到解决,只怕浙江的条例也会像《教师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样难以得到切实执行。

http://news.sina.com.cn/c/2009-11-15/084319050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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