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惊诧于教育部门对“贵族班”一无所知
据10月15日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在湖北省黄石市的一些公立小学,只要家长缴纳一定的费用,孩子就可以上“小班”——由最好的老师授课,享受最好的硬件设施。学校因此产生了“贵族班”和“普通班”的差别。校方表示,“贵族班”在黄石公立小学已延续多年,奇怪的是,当地教育部门居然对这样的情况毫不知情。
我粗略归纳一下,此举在三个方面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规定。一是违反均衡发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二是违反收费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三是违反课程设置。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但在“贵族班”,不仅教师最优,软硬件最好,连教材也不一样。
让人不解的是,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办学行为,当地教育部门的主管领导竟然毫不知情。我不知道,此话是真还是假。从报道中披露的答记者问中可知,包括黄石市教育局在内的黄石市西塞山区教育局、黄石港区教育局等主管领导都明确表示,这样的做法是严重违规的。黄石市教育局有关人员表示:小班或者是别的什么班我们都是不允许的,而且我们也没有审批过。一旦举报立即查处。但又表示,他们实在不知情,也没接到举报。
办“贵族班”的学校不止一所,且已延续好多年,收费又那么可观,——以中山小学为例,一个学生的收费是一万左右,一个班二十人,一个年级仅按一个小班计算,此项收费可能达到近百万元,主管部门怎么可能一无所知呢?真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且不论上述表示是打马虎眼还是旨在推卸责任,总归是失职。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也就是说,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所辖区的学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试问,当地教育部门有否履行监督、指导之责?
从第七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上看,分设“贵族班”和“普通班”的性质是很严重的。第五十七条对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责任人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虽不是直接责任人,但应为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的非法办班负有失察、失职、疏于管理监督的责任,难辞其咎。现在问题既然已经摆到了桌面上,教育部门的主管领导再不能装出一副无辜、与己无关的姿态,对违规办班一事敷衍搪塞,而是应该明令各校禁止,追查有关学校领导的责任,督促各校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规范办学。
http://www.chinanews.com.cn/edu/edu-xyztc/news/2009/10-15/1911387.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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