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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太不靠谱

(2009-07-28 2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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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太不靠谱

 

    湖南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已经组织的,除高三年级外,均应在通知下达后立即终止,并退还学费。并明确规定,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728日《京华时报》) 

    真应了那句病急乱投医的老话,不然衡阳市教育部门怎么会将有偿补课与商业贿赂相提并论呢?法律上讲的商业贿赂,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它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这就是说,商业贿赂适用于商业经营领域,而且是用贿赂形式出现,而有偿补课属于教育行为,且不存在教师利用权力向学生索贿的可能,而是一方付出劳动,一方支付报酬,这与贿赂概念完全不一样。

    在教育领域中,哪些可以商业贿赂论处呢?譬如说,校长在发包学校基建工程时,收受甲方的好处后,因而违规将工程承包给甲方,造成学校利益损失,这样的行为当可以商业贿赂论处。而教师只是凭自己的劳动,收受学生的一点补课费,这虽然不合符有关规定,但毕竟还是按劳取酬。从学生一方来说,支付老师报酬算不得行贿,同样,老师收受学生报酬也不是索贿。如果按上述规定,教育部门既然要拿老师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难不成也要以行贿罪拿学生开刀?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这就是说,教育部门无权对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由此可见,将有偿补课与商业贿赂相提并论实在是不靠谱,简直是离题万里。

    尤其令人发笑的是,上述规定居然还有一条补充规定,即允许高三年级有偿补课。这就奇了怪了,同是有偿补课,其他年级就非法,高三就合法,天底下哪有这样的王法。法律是不讲例外的,不然就会失去严肃性。既然衡阳市教育部门将有偿补课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商业贿赂论处,那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法则,也应该禁止高三补课才对。不然就是自己拆自己的台,自己扇自己的耳光,贻笑大方。

    用商业贿赂的吓人罪名来禁止有偿补课注定行不通,当下,包括衡阳市在内的各地教育部门最应该反思的是,有偿补课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何在。这个我不说大家都知道。如果现行的考试制度、评价制度不改革,如果就业环境依然得不到改善,有偿补课的市场就一日得不到取缔。有需求就会有市场,学生和家长有补课要求,就会有乐意补课的教师。不从改善社会大环境和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入手,单靠禁令甚至法令是难以根除有偿补课现象的。

http://news.sina.com.cn/c/2009-07-28/015716021551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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