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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叫板餐饮业“霸王条款”有胜算吗?

(2009-03-04 13: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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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消保委叫板餐饮业霸王条款有胜算吗?

    浙江省消保委、省工商局最近在全省范围联合开展了餐饮服务业专项消费评价活动,并召开了专题的论证会。调查结果显示,有93%的消费者认为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畸高,为此,省消保委提出五条特别建议建议餐饮企业设置科学、公平、合理的餐饮服务价格定价机制,废除不合理的潜规则;主动废除谢绝、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高额开瓶费的规定;停止收取消毒餐具、毛巾等配套服务费的行为等。(3月4日《每日商报》)

   不能自带酒水、使用消毒餐具和小毛巾要收费等此类餐饮业霸王条款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反映很强烈,认为餐饮企业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餐饮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的酒水利润,有悖于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道德,无不希望早日取消此类“霸王条款。可不论反映也好,建议也罢,“霸王条款就是“我自岿然不同”,依然有效。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见证了“霸王条款之所以霸道的丑恶面孔。

   作为消费者,笔者不想在此类潜规则的合法性上面再多费口舌,只是关心省消保委的上述建议能否被采纳。应该说,此次省消保委做了桩好事,会同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此次专项消费评价活动,并通过专题论证会,向全体消费者公示了一个权威信息,即不能自带酒水、使用消毒餐具和小毛巾要收费等潜规则是非法的,理应取缔。这也可算是代表官方首次明确表态,这样多少可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个理直气壮的理由。但事情不能到此为止,“霸王条款的存废直接影响到餐饮业的利益,店主们一般不会听从消保委的建议,主动废止的,否则也不叫“霸王条款了。

    消保委也只能做到这一步,因为它虽是法定组织,但不是执法机关,无权发布行政命令,动用行政手段,强行废止“霸王条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省消保委所提建议就履行了这一职能,但鉴于餐饮业不会主动废止“霸王条款消保委还须作出进一步行动。上述办法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我建议消保委接下来要做的是会同有关部门如省工商局、执法局等政府部门制定并出台废止“霸王条款的行政措施,明确该废止的条款、废止的期限及惩罚措施,以此来保证此次叫板餐饮业霸王条款大获全胜。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9/03/04/015305057.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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