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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政府为什么敢强制征用农民的承包地

(2008-09-24 14: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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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商城县政府为什么敢强制征用农民的承包地
    两年前,河南省商城县鲶鱼山乡大碑村的土地还都是良田,是当地农民的命根子,可县政府不顾农民的强烈反对,强制以每亩3.3万元的价格征用了这里的土地,建起了数十栋风格相同的小别墅。别墅的主人是县四大班子的干部。而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则陷入了生计无着的地步。这就是发生在国家级贫困县里的良田成了官员别墅的咄咄怪事。(9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地方政府以推进城市化为名,低价征收农民的承包地,再转手高价出让给开发商来增加预算外收入,早就是公开的政府秘密。商城县之举的可恶在于将低价征用来的承包地用作建四大班子的豪华别墅,而且征用手段极其粗暴和卑劣。面对多数村民都不同意征用的情况,政府先是摆下“鸿门宴”宴请村代表,待酒足饭饱之际,拿出几张空白合同让喝得迷迷糊糊的代表们签字;再是动用公安、武警、消防用武力对付反对征用的农民,据悉,冲突中有很多百姓受伤,有农民还因此坐牢。
    商城县政府为什么敢这样强制征用农民承包地?这是因为政府长期以来不把承包地视为农民的财产,普遍认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即农民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由此导致农民承包地的产权不明确。基于这种思维,政府只需给农民一点象征性补贴即可予取予夺。考之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诸多土地纠纷及基层政府和农民的严重冲突,其症结盖出于此。
    那么,农民对承包地到底是否拥有产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中只谈到四种用益物权,即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按《物权法》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见,“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是其中之一)是包括“占有权”的,而不只是“使用权”。
   那么又如何解释是“集体所有”的呢?对此,高亮之先生在《中国农民有财产吗》一文中这样分析,至于承包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是集体所有的。但是并不能说,它不是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因为所谓“农民集体”,是由单个农民组成的,是包括单个农民在内的。《物权法》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集体组织并不是高于或脱离于农民个体的组织,它只是农民集体的“代表”。也就是说,集体所有权中包含了各个农民的一部分所有权。每个农民在集体所有权中占有一定份额;其所占份额,就是单个农民(家庭)所承包的土地。(参见《炎黄春秋》第九期)
    由此高先生得出这样的结论:总之,根据《物权法》,中国农民承包的土地,农民既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农民又有与集体共享的“所有权”,因此,它肯定是属于农民的财产。如果谁任意地剥夺农民的承包地的排他性的占有权或私有权,谁就是违法!既违反《宪法》,又违反《物权法》!
    只可惜,此种道理,地方政府不懂,连农民也不懂。如果全社会形成上述共识,地方政府就不敢冒侵犯私权的风险强制征用承包地,农民也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即使在政府和农民双方友好协商下,农民同意政府征收他们的承包地,他们也就拥有确定征用价格的权力,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完全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这就像出让房产一样,价格要由买卖双方协商来定,卖家出个价,买家再还价。如此,按政府出让给开发商每亩30万、只给农民十分之一即3万的补贴算,农民就可以以所有主的身份提出按十分之七或八的标准获取补偿,这样就可以得到20多万的补偿。这就保证了买卖公平。
    有人会问,按此买卖法,政府哪还有征用承包地的积极性!咳,要的就是这种效果。非如此,不能有效地遏止农业用地的过多丧失,,就完不成中央提出的确保18亿亩耕地的重大目标,这样一来,也就能杜绝如商城县的四大班子那样在良田上建别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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