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凭什么认定王惠文老师是小偷
7月12日,甘肃会宁县中川乡大墩村小学教师王惠文去白银市医院看病,结果糊里糊涂被作为小偷抓到白银公司公安处审讯室审讯,并于7月23日凌晨3点左右猝死在审讯室。其到底是怎么死的,从报道披露的情况分析,有太多的疑点,但在尸检结果出来之前,我不敢妄加猜测,但在事发的起因即怎么认定他是小偷上,我有话要说。
7月29日《西部商报》在报道此则消息时是这样介绍事件的起因的:“据调查组成员介绍,7月16日早上,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楼的小儿科病房进来一名行迹可疑的男子,医院保卫科的人经过现场搜查,从男子身上搜出164元现金,从左脚鞋里也发现了2000余元的现金,后将其交给白银公司公安处审讯。”就是这几句轻描淡写的叙述强烈地刺激了我。原来王惠文老师被认定小偷的依据就是“行迹可疑”,因为“行迹可疑”就可以遭遇搜身、关押和审讯(有否遭遇毒打不得而知),甚至民警就可以堂而皇之到其住处搜查。这整个悲剧事件皆因“行迹可疑”这一模糊概念而起。
此刻,我感谢父母,给我生了一张尚算端正的脸孔和高矮适中的身材,要是生得獐头鼠目,形容猥琐,我还真不敢到任何公共场所去游逛了。到时候,说不定也像王老师那样被认为“形迹可疑”当小偷给抓了。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对“形迹可疑”的人可以随便搜身和拘捕。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因为“形迹可疑”绝对是个模糊概念,哪些“形迹”当归为“可疑”之列,法律不可能作出清晰的界定,故以“形迹可疑”为名对公民实施搜身和拘捕是违法的。
此事更让人反感的是,调查组竟然将从王老师身上搜得的164元现金,及从左脚鞋里发现2000余元现金的事实来反证当初认定其是小偷是正确的。从中,我却发现了王老师“形迹可疑”的地方。一位来自农村的小学教师,穿得土里土气,神态也不是那么轩昂,担心钱被偷,特意将2000余元放置在鞋里,到了大医院,不辨东西,东瞄瞄,西看看,想找就诊的科室,结果被人看成“形迹可疑”。如是,则可疑的人多了,只怕医院保安抓不胜抓呢。
假如王老师是在作案时被抓现行,那没话说,问题是他是去医院看病的。从他出门对姐姐说左眼长了一块息肉,做了切除手术后感觉不太舒服,他想到白银市医院再看看这一事实分析,他没有作案的故意,他确实是去看病的,证据就是那放置在鞋里的2000余元钱。在保安和调查组看来,这笔钱是他偷来的,否则为什么要放得那么保险,而在我看来,这恰恰说明他是个胆小谨慎的老实人,不可能去做贼。据他大哥讲,王惠文手里连同工资应该有10万左右的存款,既然如此,他何必要去做小偷呢?何况他是个人民教师。
说其是贼的最有力证据就是,白银公司公安处刑侦科在其家里搜出了5张银行卡,六个钱包,其中一张卡确系在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丢失过财物的李红霞的一张银行卡。对此,且听一位网友的意见:难道世上没有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人的事情吗?那个所谓的某张卡是某女士的,那也有可能是他们从别的罪犯手中缴获的,然后说是教师偷的,如果他们是在教师死后才去搜的,那很可能就是为了掩盖执法犯法、没有证据乱抓人的真相,而携带伪造证据然后谎称是在他家里搜到的,以此来掩人耳目。该网友的分析代表了众多网友读者的看法。
不管怎么说,就算他是贼,也不能因为其“形迹可疑”对其实行搜身和拘捕,因为这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权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对“形迹可疑”者实施搜身和拘捕,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如再不对此加以抵制,任由其发展下去,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极大损害,将会凭空制造诸多恐怖气氛,最终会使公民丧失免于恐怖的自由。
http://news.qq.com/a/20080729/0002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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