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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许霆”案一审判决没多少新意

(2008-07-16 16: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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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学进:宁波“许霆”案一审判决没多少新意

7月15日,备受关注的宁波“许霆”案终于判决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弟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兄弟俩对此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其辩护律师表示支持他们上诉。(7月16日《青年时报》)

此判决结果除了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风光有期徒刑两年稍有点新意外,整个案子的判决仍然沿袭了广州许霆案的审判思路,基本上将宁波“许霆”案办成了广州许霆案的翻版。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宁波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只不过按盗窃数目大小区分了刑期而已,而最核心也是最为人质疑的案件定性(盗窃罪)则毫无二致。

宁波中院的明智之处是规避了许霆案一审判决的尴尬(判处无期徒刑),而是参照广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实现量刑的适当。可由于案件定性存在争议,

唐氏兄弟律师团中成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说:“盗窃,是私下将他人的东西占为己有。代表银行行使职能的ATM机,在用户操作后,默认同意交易,双方知晓,何来盗窃?”作出上述判决自然难以让人信服。这还因为许霆在“此罪还是彼罪”这个问题上尚存争议,宁波中院没细察两案的异同,就照搬了许霆的判决案例,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这尤其让人不服。

宁波中院怎么能将有争议的案例作为量刑的依据呢?更何况此案非等同于彼案,许霆是直接通过故障的ATM机取现,案发后又携款潜逃,而且盗窃的款项一直未归还;唐氏兄弟并不是通过故障的ATM机直接取现,而是通过故障的ATM机转账了200多万元,而后通过转账后的卡取出存款,事实上,在银行的记录里,唐氏兄弟的另一个账户里是欠了银行200多万元。更主要的是,唐风军是主动打电话到银行询问ATM机是否出错,才使银行联手警方很快破获此案,后在其母亲的劝说下交还了全部款项。从作案过程到案犯的恶意及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分析,两案的性质同中有异,法官怎能依葫芦画瓢,将唐风军案办成许霆案的翻版呢?

这一判决令人大失所望。本来我们寄希望于宁波中院的判决能超越许霆案,能就有争议的案件如唐风军案,围绕“宁波许霆有罪无罪”和“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释,但从法院解释看,并无多少新意。对于法律而言,一桩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最终落得个模糊判决,这不但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也难以促进和规范社会秩序,更糟的是还会遭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许霆和“唐氏兄弟案”的判决,由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可靠,不能不仰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从判决结果看,我们似乎看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点。这就有理由令我们担心,一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随意伸缩的话,则我们寄希望于受到法律保护的信心就会受挫。

通讯:浙江绍兴市人民西路67号《绍兴教育》

邮编:312000

电话:0575-85208136  86865066

 http://www.qnsb.com/fzepaper/site1/qnsb/html/2008-07/16/content_953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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