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物管有什么权力要住户交 “行为良好保证金”
近日,杭州
下沙高教园清雅苑
小区
贴出告示
:
从5月1日起,物业将向每个租住在小区里的人收取40元每人每月的管理费和500元的押金。
这 500元的押金,是用来作“行为良好保证金”的,如果租户在租住期间,不发生意外情况,离开时可以全额归还。
小区居民
刘先生
说,
此项规定是新的物业公司发布的,以前没有这种规定。
(4月20日《青年时报》)
物业公司
做出此项规定的理由是,该小区情况较复杂,既有
房改房
,又有
经济适用房
,
出租情况非常多,而且,“一屋多人”情况显著,留下不少安全隐患,也给物业的保洁、保卫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原来如此,物业公司是想用这500元保证金来管束小区里的住户和租住户的道德行为,以为有了这保证金,所有小区里的人都会老老实实,服从物业管理,自己也就省心多了。这样的想法实在很傻很天真。
且不说,物业公司向小区住户收取
“行为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就以物业所处的地位和职责而言,物业也根本无权要求小区住户缴纳
“行为保证金”
。须知,物业的职责是通过管理服务于小区居民的,后者出钱是买你服务的,可以说你是受雇于小区居民的,彼此之间的关系就好像顾客与商家的关系,顾客出钱到你这里买货,商家得做好服务工作,而不能因为顾客态度不好或者行为不端,商家要其先交部分“行为良好保证金”后再履行服务之职。
我们不说住户如顾客就是上帝,而是说住户与物管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置于道德制高点,要求对方无条件服从己方制定的行为标准行事。既然物业公司要住户交“行为良好保证金”,那你就得为住户制定一个标准,什么行为堪称良好,什么行为堪称恶劣,并且还要划定一个等级,达到哪一级算合格,哪一级算良好,哪一级算不合格,否则该规定就是空的。这样一来,岂非限制了公民自由?这就意味着,住户或租住户即使到了自己家里,也要处处提防物管的检查,万一触犯了条例,500元就没了。那,他们还能活得舒心吗?
物业公司有没有想到,你们没有任何道德优势要求小区住户按你们设定的行为标准行事,你们这样做,其实是在限制公民自由,干涉个人权利。由此我想到,受
中国伦理本位文化
影响,国人总是难以分清
权利与权力界限
,个体和群体的边界,以为只要以爱国主义、道德理想主义等为前提,就有权要求别人放弃部分个体权利或者让渡个人自由。在这个问题上,我更欣赏
西方个体本位文化
,
在尽力划清个人与国家、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严格界限的同时,
努力恪守自己的个体自由和权利,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做干涉别人自由的事。
在事关个体行为这类本乎人的道德自律的问题上,我们尤其要恪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道德黄金律。作为物管来说,最要紧的是做好分内事,用自己的良好行为去影响小区居民,而不是用金钱手段去规范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通讯:浙江绍兴市人民西路67号《绍兴教育》
邮编:312000
电话:0574——83028807 13967591161
信箱:wxjxc@vip.sina.com
http://www.qnsb.com/fzepaper/site1/qnsb/html/2008-04/20/content_4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