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如何看待患病女工状告“救命恩人”的道德悖论
3月4日,肖旭梅诉深圳市佳艺田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赔偿仲裁案在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一起原本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被告就是被原告曾称为“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我要给他当女儿”的好心厂长,格外引人注目。(3月5日深圳新闻网)
此案在常人看来有点难以理解,想当初,肖旭梅身患三氯乙烯药疹皮炎住院时,得到了厂长曾金星的救助关爱,为此《深圳商报》于2006年9月8日和07年2月14日分别报道了这一感人消息,肖旭梅的叔叔周垒代表肖旭梅父母还向曾厂长送匾表示感谢。怎么一夜间,说翻脸就翻脸了呢?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既然当初愿意认曾厂长为父亲,此时就不应该将其告上法庭,与其对簿公堂,这叫什么来着?翻脸不认人。此种行为在国人看来属于忘恩负义,要被人嗤之以鼻的。
这正是该案所具有的道德悖论。现在暂不论庭辩时的一些细节,单就其显示出来的道德悖论而言,就大可值得玩味。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里,出现这样特殊甚至有点反常的官司,也许在某些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不符合传统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律令,担心此风一开会危及知恩图报的优良传统。只要对方给予你一点恩惠,你也要结草衔环,知恩报恩,这向来是被我们看做基本的人伦。所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尤其在这世风浇漓、国人的感恩之心渐次淡薄的当下,此案的审理能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呢?这是人们不能不关注的问题。
但且慢。依我看,此案的开庭,恰恰表明了肖旭梅及其家人维权意识的觉醒,所谓感恩归感恩,维权归维权,原告没什么好被人指责的。此一时彼一时,当初肖旭梅患病住院时可能尚不知工伤赔偿有关规定,不知道厂长的救助关心是理所应当,因而对厂长感激涕零,甚至表示愿意做其女儿,此种心理是很正常的。后来当其知道了有关法律法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理性战胜了感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是很正常的。假如她仍碍于厂长对其“有救命之恩”的糊涂认识,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这反而是不正常的。
我相信,法官不会因为该案具有道德悖论的特殊性质影响判决,同样,我也希望读者不必因此对原告施以道德谴责。我们应该秉持理性立场,站在维护职工权益和法律尊严的高度去关注和期待该案的审理判决。有时候,一桩特殊的案子的审理判决往往能促成某种习俗的改变,说不定该案的审理判决也能有助于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呢。
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08-03/05/content_18718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