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唐风军会成为“下一个许霆”吗?
去年1月28日,从湖南来宁波打工的唐风军想用ATM机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弟弟卡里的4.49元钱转到自己卡里,结果碰到了许霆一样的“运气”:遇到了一台出错的机器,于是其共转账21笔,计2254586.7元。其中转的最大的一笔款,有90万元。之后他还试着分两次从ATM机里取出1万元现金,也成功了。随后,在听了母亲的劝说后,唐风军于1月31日打电话到银行查询,银行方面很快核实了ATM机转账的异常情况,立即调整了出错程序并报了警,当晚唐风军和其弟弟唐风光同时被抓。(1月28日《青年时报》)
此案与轰动全国的“广州许霆案”惊人地相似,所不同的是,所取款项金额悬殊,许霆取走17.5万元,唐氏兄弟取走2254586.7元,许霆是在潜逃时被抓,唐风军是主动去银行查询时发现的,再就是陈氏兄弟已经关押了一年,至今尚在“退补侦查”阶段,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假如宁波中院也像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那么,唐风军也难逃被判无期徒刑的命运。一年过去了,唐风军到底会判什么徒刑,不仅让当事人揪心,也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
笔者首先要对宁波当地法院在审判唐风军一案时所持的审慎态度表示赞赏,因为此案貌似简单,实则复杂,法院最终能否给其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不仅事关当事人及家人的利益命运,也关系到司法正义的问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为什么关注此案的判决?理由是:
首先是我不希望唐风军成为“下一个许霆”,这不仅因为他的行为没给银行造成大的损失,且有主动向银行查询和全部退还赃款的行动,更重要的是他还是位好人。据其表哥讲,兄弟俩没什么爱好,不抽烟,不喝酒,偶尔跟老乡打打扑克牌,在表哥和老乡的眼中,他们俩最大的特点就是节约、孝顺。其70多岁的老父母至今还住在山坡上,等着抱孙子,正满怀希望两个孩子能无罪释放。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到人道主义的因素,不宜机械照搬法律条文。
其次是我期待此案的判决能给公众给出一个答案,即银行在类似案件中该承担什么责任。“许霆案”出来后,公众对银行有错在先即犯有诱导性错误该担什么责纷纷予以评论。宁波鄞州银行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致使唐风军成了罪犯。用其辩护律师张朝惠的话说,“如果自动取款机不出错的话,我想他们兄弟一辈子都不可能犯这个错。”难道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就可以免责吗?反过来,如果银行犯了“许霆式”错误又当如何?据1月8日《现代金报》报道,1月1日,宁波的生意人费先生在酒店刷卡消费时,POS机显示两次刷卡不成功。1月6日,费先生照常刷卡消费,谁知收银员告诉他:卡上已经没多少钱了。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刷卡记录上的显示,说他1月1日晚已经支付了两笔款项,总金额达两万多元。费先生对银行在一周里挪用了两万多元也不给个说法,也不向其道歉深表不解,律师建议他起诉银行,可他敢吗?法院不能因为银行是公共机构就对其网开一面,否则公民私权随时会受到公权的侵害。
再次是我希望唐风军案的判决能促成现行司法的不断完善。与“许霆案”是否该定为盗窃罪类似,唐风军案也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论处。据浙江工业大学法学博士房绪兴所说,两者应定性为非法侵占罪。依照《刑法》,盗窃罪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而侵占罪是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房博士认为,《刑法》第264条立法不科学,应修改。前不久,8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也就该条规定提出质疑,认为修订于10年前的《刑法》在制定盗窃量刑标准时并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做相应的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的。《刑法》也应与时俱进。
那么,宁波市中院能否不按照《刑法》第264条对唐氏兄弟进行判决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通讯:浙江绍兴市人民西路67号《绍兴教育》
邮编:312000
电话:0575-86865066 13967591161
信箱:wxjxc@vip.sina.com
http://epaper.qnsb.com/qnsb/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