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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部门出面终结医疗重复检查,我看行

(2008-01-17 11:14:52)
标签:

教育

 

王学进:由行政部门出面终结医疗重复检查,我看行


   宁波余姚的陈先生运气差了点,1月16日这天,他带着余姚人民医院为他做的肝功能检查单到宁波某大医院看病,宁波的医生要他再做一次化验,白受罪不说,还多花了冤枉钱。孰知,就在这天,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文《宁波市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一纸行政命令,今后,宁波将最大程度“终结”医疗重复检查和过度检查。(1月17日《现代金报》)
   说起医疗重复检查,凡是转院就诊的患者没有一个不切齿痛恨的。患者始终搞不明白,为什么B超机还是那个B超机,CT也还是那个CT,这家医院的检测结果怎么就做不得准,在转院时非得再做一遍?有这个必要吗?我有位在大连读大学的堂妹,得了糖尿病,去一家大医院诊疗时,医生给她做了淋病和艾滋病检查,费用那个高呀,咳,不说也罢,谁知转院时,又要她做淋病和艾滋病检查,这不是欺负人吗?人家一个女大学生,清清白白的,医院一而再再而三,要她做性病检查,这不是在侮辱她的人格吗?我完全能理解患者对重复检查的不满。
   当然,牢骚归牢骚,从医院这方来说,说起重复检查还蛮有必要的。首先是医疗器械标准不一,同是一台核磁共振机,它是分类型和档次的,条件好的医院买得贵一点的,检查结果可能就更可靠一点;其次是患者的病情在不断变化,说不定到转诊时,原来检查出来的病情发生变化了呢?再就是可规避医疗风险,万一原来那家医院的检测结果不准,医生仍按原来的检测结果施诊,出了医疗事故,这责任可担不起。至于,靠重复检查多捞点钱,那是放不到台面上说的,大家心知肚明就是了。
   但哪怕理由再充分,重复检查也必须叫停,这事关患者的利益和医院的信誉问题,还有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问题。那么由谁来叫停呢?应当由当地主管部门出面来叫停。为什么?因为主管部门在制定终结办法时,会考虑到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利益,能做到客观公正。如该《办法》就充分考虑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并没有来个“一刀切”,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了医检互认制度的实施范围,即为全市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同时明确了医检互认制度,即同级公立医院之间、下级对上级公立医院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门急诊和住院不同部门之间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并具体列出了25个可互认项目;再就是区分了不予认可的情形,如一些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往往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等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这么规定,既遵循医学科学,又具有可行性。
   看来用行政手段来规范医疗重复检查是必须的,它既顺应了民心,也分担了医生的责任,正如一位脑外科医生所说,现在有了新的制度那就没有了后顾之忧,照规定办就是。
通讯:浙江绍兴市人民西路67号《绍兴教育》
邮编:312000
电话:0575-86865066  13967591161
信箱:wxjxc@vip.sina.com
笔名:辛利
http://paper.lifeningbo.com.cn/html/2008-01/17/content_606313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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