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对致癌毛巾岂能一检了之
近日,浙江省质监局和国家纺织产品质检中心,首次对该省部分商场超市销售的毛巾进行专项抽查,结果发现抽查的80个批次里只有16个批次合格,不合格率达80%,其中部分毛巾中检出致癌物质芳香胺,有的竟超标300倍。(3月26日浙江在线转《今日早报》)
太恐怖了!这么低的合格率,这么高的致癌物,今后谁还敢洗脸?我所不解的是,对毛巾这类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日常用品,质监部门竟还是“首次”进行专项检查。正可谓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那么,问题查出来了,结果也公布了,但怎么处罚,怎么整治,拿什么来保障人民的洗脸安全,一字没提,真是咄咄怪事!
作为消费者,我最关心的是职能部门如何处理违规厂家以确保大家的生命安全。难道是因为“首次”检查之故,检查人员被存在的严重问题吓懵了头,竟忘记应对之策了?事实很清楚,查出的致癌毛巾大多含有芳香胺类物质,那是使用直接染料导致的。生产厂家为了节省成本,——比起活性染料、还原染料,直接染料价格只有前者的十分之一,竟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为代价,大量使用含有芳香胺类物质的直接染料,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规范》特别注明,包括联苯胺、四氨基联苯等23种芳香胺类物质属于强致癌物,如果每千克含量超过150毫克,就会对身体产生严重影响。经常接触联苯胺的人膀胱癌的发病率是正常人群的28倍。联苯胺可以导致膀胱癌、输尿管癌和肾盂癌,并且潜伏期长达20年。联苯胺等是国家明令规定限制使用的物质,厂家岂能滥用?
既然已经查出了致癌毛巾的批次,紧接着就得查其进货渠道、生产厂家及原料来源,上架的要撤下,库存的要封掉,虽做不到收回买出的问题毛巾,但也得通过媒体把致癌毛巾的型号批次公布于众,所谓亡羊补牢是也。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如要从根本上杜绝致癌毛巾上市危害百姓安全,还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的规定,对违规厂家实施制裁。该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致癌毛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不仅应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更应该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制裁。
消费者现在就希望听到生产致癌毛巾的厂家受到处罚的消息。质监部门切不可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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