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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圈养学校”缘何日趋增多?
(2006-12-14 11:42:45)
王学进:“圈养学校”缘何日趋增多?
继去年11月7日《京华时报》报道了北京大兴区第五小学出台禁令,在课间10分钟不让学生去操场玩的消息后,时隔一年,12月14日的《青年报》又披露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学的“圈养令”
,学校禁止一年级小学生课间活动,学生下课后除了上厕所不能出教室。对此,学生有怨言,家长也不满,校方则表示,这都是为学生安全考虑,万一出了事故学校承担不起责任。据悉,浦东、杨浦、徐汇等其他几所小学,也都存在这一做法。
别以为上述学校会弱智到这个程度,竟然不知道这样的禁令会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事实上,学校有不得已的苦衷,那些动辄指责学校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学校最怕什么?出现学生安全事故。而且不管出现什么样的安全事故,家长和社会总把责任全部推到学校和教师身上,打起官司来,后者总是输的多,赢的少。现在整个社会都在学生安全问题上对学校和教师形成了高压态势,背负着巨大压力的学校和教师不得已只好做龟孙子,或者干脆下一纸禁令,不让学生去操场玩。一了百了,落得太平。
要改变这种现象,首先得从法律上明确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那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只要孩子在校受伤,家长不分青红皂白,一古脑儿把责任推到校方和老师身上,动辄索赔,搞得他们十分被动狼狈。其实,这里犯了个常识性错误,家长把监护人的身份置换到学校和老师身上了,把本应由家长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后者头上了。我查了一下《教育法》和《教师法》,未发现教师是学生监护人的提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甲学生对乙学生造成伤害,应由监护人即家长承担责任。
那么,学校和老师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那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人们常把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归咎于学校和教师管理、教育不当,其实不尽然。什么叫管理得当?是禁止学生课间玩耍得当呢,还是允许学生自由活动得当?答案不言自明。要说教育,那得问教师是否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告诫学生不能到危险的地方去玩、不能玩有危险的游戏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如果这么教育了,即使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那也只能说是偶然行为,不能指责教师教育不当。事实上,众多的校园事故多是因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偶然造成的,当属难以防范的意外事故,学校、老师即使再强调也是难以避免的。
当然,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老师应该反复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事实上,各校都在这么做)。如果这么做了,仍发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教育者就不该承担责任,或者说不该承担全责,而不是像此前那样,只要事故发生在校园内,教育者就要承担全责。假如教育者发现了学生在危险的地方从事危险的活动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厘清这层关系很重要。法律应该帮教育者划定责任义务范围,支持他们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否则,他们就会出台消极的管理措施,如上述小学那样,将学生“圈养”起来,做出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事来。
http://news.sina.com.cn/s/2006-12-14/0220117832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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