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忍心伤残民工的维权路竟成蜀道
两年前,在宁波镇海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的陈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舟状骨骨折,镇海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陈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十级。两年来,他经历了无数次的鉴定、起诉,可由于用人单位的“顽强阻挠”,陈某至今仍没拿到他应得的补偿金。日前,镇海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陈某工伤补助金等2.3万元,可该单位随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何时能拿到补助金又成了未知数。在这场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陈某早已心力交瘁,他向记者感慨:“我们维权真的好难。”(5月22日《宁波日报》)
大诗人李白曾浩叹: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现在看来,这伤残民工的维权路真成了蜀道。限于篇幅,我不便转述陈某的维权过程,那太繁琐了,也不想转述其所在公司“不屈不挠”的阻挠经过。为了说明此类情形的普遍性,我要转引另一个发生在广东的案例:陕西农民工赵小军,2002年4月1日下夜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先后经过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直到现在再审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赵小军的工伤认定问题至今还没有结果
(2005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时报》)。陈某因为遭到了单位的“顽强阻挠”,其难更甚。
表面看,双方走的都是正常的法律程序,有法可依,问题是如此依法维权的程序太让人望而生畏,其结果必定不利于维权的农民工。从实际调查的案例来看,为了完成工伤认定,走完认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有的农民工要等上三四年的时间,有的甚至更长。
受伤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在这样马拉松式的诉讼中,他们在时间、精力、经济能力等方面都输不起,最终还得屈服于企业的意志,被迫让步。上述报道称,几个月前,镇海区法院受理的一个案例中,同样也是在用人单位“顽强阻挠”了两年多后,一名工伤职工在无奈之下只得做出让步,被迫接受了用人单位提出的解决方案。
有鉴于此,简化和改革维权途径势在必行。
其一,简化前置独立程序。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前置独立程序可谓劳民伤财,应该简化。据悉,70%的仲裁都会拿到法院重新审理,如此还不如就在法院阶段审理。就以陈某案为例,去年6月,宁波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决定,不料,其所属公司又拿其伤残等级鉴定做文章,表示不服镇海劳动鉴定委员会前年作出的鉴定结论,又先后向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节外生枝,多生烦难。
其二,提高用人单位“阻挠”职工维权的成本。据悉,如果用人单位在每个环节对职工的维权行动进行“阻挠”,职工维权的整个时间起码需要十几个月,对于这样旷日持久的维权过程,很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承受不了,但企业无所谓,因为“阻挠”的成本低廉。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不服行政决定提起上诉的起诉费仅为50元,如此低廉的“阻挠”成本,企业玩得起。伤残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搏弈,强弱不等,从维护弱者角度计,降低前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后者的“阻挠”成本理所应当。
其三,宜建立农民工伤残援助人道主义机构。农民工伤残情况日益严重,据2005年12月21日《
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去年6月份来,北京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2起,死亡115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98人,占总数的85.2%。12月15日,北京某报以《无钱治病死于同仁医院》为标题,报道了齐齐哈尔市来北京打工的王建民,在北京同仁医院就诊时,因无钱治病,死在医院急诊一楼男厕所门口的惨剧。一些企业不顾伤残民工的死活不肯支付医疗费的事所在多有。因此,无论从伤残民工的就医还是维权需要出发,建立农民工伤残援助机构或制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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