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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医疗合同法》
《医疗合同法》(草案1.0)
第1条
(法律渊源)为规范医疗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制定本法。
第2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医疗服务机构与病人之间,因有偿服务而发生的关系。
其次,买卖合同的标目在形成合意时是明确的,至少什么商品,数量多少,价格多少都是确定的。而委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但服务内容并不完全确定。需要怎么治疗,需要哪种药品,用多少量,都是无法在订立合同时确定。
第三,买卖合同的结果是确定的,买方得到商品,卖方得到价款,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得到应得的东西,对方就负有责任。而委托合同的结果是不确定的,病人也许会好,也许会死掉,受托方并不能为结果担保或负责。
所以说,医院和患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网友评论二]2007-08-17
第3条 (法律关系)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接受病人的委托,代理病人实施医疗行为,在代理范围内,医疗行为的后果由病人承受。
第4条 (合同的订立)医疗机构与病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可以行为订立合同。
第5条 (合同的当事人)医疗合同的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病人,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不是合同的主体。
第6条 (病人的代理人)病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代理与医院进行协调、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权利等。
第7条 (保密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的病情和隐私保密,非病人的指定代理人,不得透露。
第8条 (选择权)病人有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病人经医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可以选择具体的服务人员。
第9条 (知情权)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的方法、风险、后果、索赔的方法等。医疗机构应以书面、醒目的标语、口头等告知。对于机率小于千分之一的风险,可以不告知。
第10条 (决定权)病人有权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治疗,并同时承担其风险和后果。对于违反医学常规的决定,医疗机构可以拒绝。
第11条 (赔偿权)对于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害,病人可以要求赔偿。
第12条 (收费权)医疗机构有权收取费用。病人应当预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为病人垫付的费用,病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合同法398)
第13条 (赔偿限额)病人无特别申明时,赔偿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费的100倍。病人可以事前以书面申明不受此条约束,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故意的损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