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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医疗合同法》

(2008-01-02 1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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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录

职场故事

医疗合同法

杂谈

分类: 医生哥谈医改
 

中国需要《医疗合同法》


    自从本人在网上提出医疗服务不能等同一般的服务产品,也不能视为“商品”,不能以钱来做买卖这些观点之后,有网友叫我呼吁人大的朋友制定《医疗合同法》,以规范医疗关系。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但是却忽视了行为的双方。尤其是最近的几个事件所引起的争拗更使我们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不是学法律的,不能给予什么评论,因此,很希望有兴趣和学识的朋友们给点参考意见。

《医疗合同法》(草案1.0)

  
  第1条 (法律渊源)为规范医疗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制定本法。
  
  第2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医疗服务机构与病人之间,因有偿服务而发生的关系。 

 [网友评论一]2007-08-17

    为什么说医院和患者之间不是买卖合关系呢?

    首先看合同的内容。医院和患者什么时间订立合同的呢?是办理入院手续的时候(这里以住院病人为例,不讨论门诊),此时,医院和病人就已经达成了合意。合意的内容是什么呢?显然不是买卖药品,而是医院为患者治疗疾病,如果需要药品(此时尚不确定需要何种药品,数量多少,价格如何),则由医院提供,费用由病人承担。
  
  其次,买卖合同的标目在形成合意时是明确的,至少什么商品,数量多少,价格多少都是确定的。而
委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但服务内容并不完全确定。需要怎么治疗,需要哪种药品,用多少量,都是无法在订立合同时确定。
  
  第三,买卖合同的结果是确定的,买方得到商品,卖方得到价款,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得到应得的东西
,对方就负有责任。而委托合同的结果是不确定的,病人也许会好,也许会死掉,受托方并不能为结果担保或负责。
  
  所以说,医院和患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网友评论二]2007-08-17 

    一直以来,医学法学界存在医患关系的调整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的争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法规,不是法律,其法律效力太小。多法律、多学说让医患关系的界定与处理变得非常复杂,对医方、患方都不公平。

   要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患之间就是买卖关系,买了药品与医疗服务,达不到治疗效果就要赔偿。但根据该法律,同样也存在着你消费者没有钱、不给钱,我医院可以不服务你,不卖药品给你,但这可能吗?所以有些法学人士都是狡辩的骗子,断章取义、以偏盖全地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谈医患关系。


    波子哥等卫生官员应该尽早呼吁出台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的《医事法》来规范医患行为,结束多法律适应
的尴尬局面。

政机关授权下实施的医疗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3条 (法律关系)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接受病人的委托,代理病人实施
医疗行为,在代理范围内,医疗行为的后果由病人承受。
  
  第4条 (合同的订立)医疗机构与病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可以行为订立
合同。
  
  第5条 (合同的当事人)医疗合同的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病人,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不是合同的主
体。
  
  第6条 (病人的代理人)病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代理与医院进行协调、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权
利等。
  
  第7条 (保密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人的病情和隐私保密,非病人的指定代理人,不得透露。
  
  第8条 (选择权)病人有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病人经医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可以选择具体
的服务人员。
  
  第9条 (知情权)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的方法、风险、后果、索赔的方法等。医疗机构应
以书面、醒目的标语、口头等告知。对于机率小于千分之一的风险,可以不告知。
  
  第10条 (决定权)病人有权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治疗,并同时承担其风险和后果。对于违反医学常规
的决定,医疗机构可以拒绝。
  
  第11条 (赔偿权)对于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害,病人可以要求赔偿。
  
  第12条 (收费权)医疗机构有权收取费用。病人应当预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为病人垫付的费用
,病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合同法398)
  
  第13条 (赔偿限额)病人无特别申明时,赔偿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费的100倍。病
人可以事前以书面申明不受此条约束,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故意的损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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