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维护社会公正
公平与公正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同属的道德范畴,与正义相通。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柏拉图将公正分为“个人的公正”与“社会的公正”,个人的公正就是通过理智控制欲望,使灵魂达到一种秩序井然的状态。社会的公正则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面执行一种最符合其天性的职务。个人的公正与社会的公正相互依赖,其中,社会公正是个人公正的基础,个人公正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项正义制度的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因此,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则制度首先必须体现对个人的正义。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品德修养与完善,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个人能够服从道德戒条,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很显然,在罗尔斯这里,社会公正是指制度公正,而我们指的品德的公正则主要针对个人的公正而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正品德包含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首先,公正体现着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任何拥有公正美德的人,一定是一个既享受权利又知道履行义务的人。
这种权利可区分为自由权、要求权、支配权和豁免权四类。自由权是不需要他人承担义务来实现的权利,要求权是对商品或服务提要求的权利,要以旁人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支配权是可以施加于旁人的合作性监控权。豁免权则相反,是不受他人支配的权利。
公民义务分为四类:支持性义务,包括纳税,为保险金出钱,以及从事有效益的工作;关怀性义务,包括他人和自己,尊重他人权利,关怀儿童和维持和睦家庭,同时尊重自己,包括受教育、就业和接受适当的医疗照顾;服务性义务,包括有效地发挥各种服务的作用,并实际参加服务,如选民登记工作、老人健康照顾,为公共利益的无偿服务、志愿救火服务、青年服务等等;保护性义务,包括服兵役,协助警察维持治安,战时应征当兵或救护伤员,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保护民主制度,如从事社会服务或参加游行和抗议。
其次,公正意味着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平等。在制度设计中,处理具有平等对称地位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时,公正是唯一合理可行的法理原则。在个人行为中,谋求个人权利时同时尊重他人权利则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任何藐视或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都是对公正原则的践踏,它不仅可能对他人利益构成现实侵害,而且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人格贬损。
所以,一个拥有公正善德的人,一定是一个充分尊重他人权利的人,而且,他不仅对他人权利给予尊重,甚至还会通过自己义务的履行去促成他人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