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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倡医疗资料共享

(2007-02-03 08:38:38)
分类: 医生哥谈医院管理
          力倡医疗资料共享
 
              —— 一位影象专家的建议

 
    为减轻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大家都在群策群力,我们的义务工作者也在做力所能及的事情,都在出千方献百计,这太好了!下面是一为长期工作的医学影象第一线的专家提出的建议,我原文转摘,也把我的问题一并提出让大家思考,看看如何使“医疗资料共享”更科学化。
 
廖厅长:  您好!
 
  我想有个问题,现在医疗资源的共享、减轻患者负担等,影像检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否卫生厅以行政的手段达到目的呢?
    1、以省政府和卫生厅行政手段达到共享资源,而且具有法律效应。
    2、卫生厅建立一个部门负责网络管理。
    3、网络——广东省医疗专用互联网;包括影像、检验及病理等。
    4、查询的方式,必须是参与互联单位,而且患者必须在这些单位就诊,只有医生或被授权的人才能查询。
    5、查询影像资料者,可以看到检查的影像资料,但不能下载。下载的话,需要授权。
    6、查询到的资料中,如果认为图像检查达到目的,而且报告是可以接受的话就采用。如果图像可以,但结果不认可,患者新就诊单位可以重新发报告,这个报告将通知影像检查单位,而且检查单位可以浏览重新发的报告结果。
    7、中央数据库的保存的资料记录是不可更改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应。
    8、中央数据库管理有卫生厅委托一个单位或机构管理。
    9、中央数据库的结构可以有如下形式:
    a. 互联的各单位将数据在48小时内全部上传。查询时,查询单位需要下载相关结果,直接向检查单位申请,检查单位授权下载。
    b. 互联的各单位各自保存自己的数据,中央数据库只负责路由交换,而且记录查询情况及负责授权下载。
    其中a方式投入可能比较庞大,主要是储存服务器和库。
    建议b方式,投入相对较小。可以从广州几家医院开始试点。各家的PACS还是运行自己的,采用宽带的WEB浏览方式。
  
    上述只是我的一点想法,国外有不少采用这种方式。国内只有通过行政手段才可以,而且海南省正在调研中。
  
我的评论

   非常感谢您对影象信息化一贯不遗余力的支持。我很赞同你的想法,但是正如你说的,还是有点“不成熟”。最主要的是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您的建议中也提到,什么情况下可以相信“共享的资料?什么时候不可共享?享用后的责任是谁负呢?除了一个法律问题外,第二就是技术监督、控制和评价的问题(同样是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问题);第三就是市场法则的问题。在国家不给予投入的情况下和举证倒置的情况下,医院的共享网络的经济补偿的谁来负责?你是否可以先在技术层面上草拟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呢?
 
    昨天我也在“电子病历”的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意见,这些意见也可以供您参考。谢谢您!希望您和您的同事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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