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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方式之我见

(2006-04-21 10:10:24)
分类: 业务随笔

债转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方式之我见(1)

 

  

    的监督管理意义重大。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先后制定了有关法规。199472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颁发的首部行政法规。1997年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国家决定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19987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逐步从体制上、机制上完善并加强对国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是国企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企公司化改制。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形成的新公司虽有其特殊性,但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其法人治理结构等均应遵循公司法进行规范运作。我省现有重点债转股企业的前身都是省管大型企业,属于省政府2001年起派出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的企业。实施债转股后,这些企业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企业,如“xx集团公司”基本上只承担后勤服务和社会负担等职能,基本上没有生产经营的能力。如维系原有的外派监事会的作法,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怎样有效的对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一、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对其实施有效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为使国企监事会制度合法有序试行,1999年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修改了《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构、部门委派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20003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一种新型的国企监督机制开始依法运作。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随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200352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对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不能放松

债转股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就其性质和重要性来分析,对其国有资产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首先,从其性质来讲,目前的债转股公司都是国有公司,其产权属于中央资产公司(或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资产公司只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如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却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工作。即使有的资产公司(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受让方也不可能达到控股的地位。按照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仍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地方政府对这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责任十分艰巨。

其次,从其重要性来说,我省的债转股公司都是省管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其生产经营的效率会对全省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员工的精神状况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这些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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