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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方式之我见(1)
一、
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对其实施有效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为使国企监事会制度合法有序试行,1999年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修改了《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构、部门委派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一种新型的国企监督机制开始依法运作。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随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对债转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不能放松
债转股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就其性质和重要性来分析,对其国有资产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首先,从其性质来讲,目前的债转股公司都是国有公司,其产权属于中央资产公司(或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资产公司只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如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却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工作。即使有的资产公司(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受让方也不可能达到控股的地位。按照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仍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地方政府对这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责任十分艰巨。
其次,从其重要性来说,我省的债转股公司都是省管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其生产经营的效率会对全省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员工的精神状况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的安全,确保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这些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