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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惊人的相似与中间的疑问

(2007-03-21 12:00:36)
分类: 律师事务

 

   据新华社郑州3月19日电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仅仅因为熟人委托和一顿酒饭,就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目前,造成这一恶性案件的6名警察已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看到这篇新闻的标题,我的眼睛一亮,心里一怔。难道在河南查清了?

   各位看客,要让你明白,还要从去年的一天说起。可能大家还有印象,报纸曾经报道:在乌鲁木齐市某酒店有一河南籍人为躲避债务跳楼自杀身亡。

  经了解,自杀者是河南某地来疆在克拉玛依作小生意的,来疆之前,曾有一笔借款,不足5万元。去年某日,老家的借款担保人来找他,催他还款。他答应还,只是当前没有能力还。担保人提出要把他的一辆小货车卖掉,他也同意了。但是,变卖小货车一时没有买家,未果。第二天,就有河南老家法院的人来他家,将他带走,当晚就赶到乌鲁木齐市入住某酒店。次日早晨,他就跳楼自杀了。至于他是否是自杀,家属疑虑重重:他们家有能力归还这笔不足5万元的欠款;在他跳楼前几十分钟,他的夫人同他还通了电话,夫人问:他们打你了吗?他回答:咋没……。电话就断了。而且在这次通话中,他还给夫人安排还账事宜;他跳楼死亡时,双手还带着手铐……是自杀还是他杀?

   根据法院的有关规定,异地执法,应当有当地法院协同,使用戒具应当有相应的批准文件,比如,给当事人带手铐就应当有拘留证。而且,解押过程中不能在酒店羁押,要羁押在当地的看守所。

   当地公安部门勘察现场,应死者家属的要求作了尸检,认为:死者没有外力殴打的痕迹,可以认定为自杀。

   “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栽赃陷害一名无辜群众,将其带到派出所轮番殴打,而后又将其从楼上扔下,伪造成跳楼自杀的假象”我真的佩服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能力。

    又回到昨天的话题:“对执法的忧虑”。我国的司法体系要独立运作,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不是政党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真正作到公平、公正。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才能真正的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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