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保安的悲剧,是谁制造的?
(2015-07-26 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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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梁华悲剧保安从轻 |
分类: 杂谈随感 |
英雄保安的悲剧,是谁制造的?
文/维扬卧龙
南方都市报7月25日报道
这是个悲伤故事。6年前,东莞保安梁华抓到三个贼。两月后窃贼出来后报复,梁华仅15岁的女儿被殴打轮奸毁容,随后出走。3名窃贼判12年,为了多争取民事赔偿,6年来梁华不断上访上诉。不料家中又出变故,18岁的儿子疏于管教,涉嫌抢劫被抓。
六年前保安梁华看见三个贼逮着两个送交警局,换来的却是自己15岁女儿女儿被殴打,被轮奸,右耳廓被刀割去一块,耳朵被灌进臭虫。有虫子爬不进去,这些贼还找来螺丝刀往里面推,看似这起悲剧是三个丧心病狂的贼干的,其实不然,还有凶手在后面隐藏着。那就是我们的司法部门!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盗窃处罚的规定,顶格不过是拘留十五日,这三个贼是被关了两个月放出来的,那说明他们是不按治安处罚法的治安事件性质来处理,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的盗窃罪来认定。盗窃罪最轻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他们被关两个月,警方立案调查需要时间,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需要时间,检察院觉得符合起诉条件去法院起诉也需要时间,这些时间前前后后两个月能办妥就是超有效率的,那么连法庭还没有判这三个家伙就被放出来,那只有一个可能,他们是被取保候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却密谋绑架了这个15岁的姑娘,15岁的女孩在三天被绑架的日子里遭到三人三天多次的殴打、九次的轮奸,外加割耳灌虫的折磨!在放走小姑娘后,其中的黄某老大居然还又干了一起抢劫案!
按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三个人可谓丧心病狂,可我们的法院在判决时,却认为王某坤犯强奸罪后,又伙同他人进行抢劫,属于累犯判16年;黄某伟虽然有前科曾入狱也属于累犯,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从轻判12年;黄某祥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不承担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只构成强奸罪,也从轻12年。可是威严的法官们,你们在判决人渣时想到他们是未成年要从轻保护,那个被轮奸毁容的女孩只有15岁啊,比他们三个人都要小!
对于屡犯重罪几进宫的这些人渣,法律不从重处罚,还拘泥于未成年保护法对他们从轻,这不是对他们的纵容么?这三个贼多项罪行都符合从重的处罚,可我们的法官只看到了他们的年龄,就给予了从轻。这样的判罚对社会风气想形成什么标竿效应?东莞时有小偷出没,却少有人管,这其中难道没有法官们的一份功劳么?
更让人觉得气愤的是,女孩遭受到如此的打击,却不能得到法庭的精神赔偿支持,法院只是判处被告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共2526.19元。我国强奸案中的精神伤害事实存在,可我们的立法的那些官老爷们到现在也没想到要给予明确,一旦发生幼女被强奸或者猥亵案,只有不报官走私下调解才能多得几文赔偿,这都是什么奇葩的法制国家?
如果立法的官老爷们与时俱进的跟进了国外保护幼女法案赔偿的立法,法官们哪会不支持原告的精神赔偿要求?如果英雄保安梁华能拿到女儿合理的精神赔偿,他家儿子的悲剧还能发生么?姐姐的悲剧,父亲六年来的上访自责,疏于管教儿子,这对刚刚12岁对这个社会初有认知的孩子,会有什么样的心理影响?
处于叛逆期的孩子特别敏感和彷徨,当他意识到法律不再是保护心存善意的无辜弱者的武器,他还能相信书本上的那些说教么?他六年来看着父亲相信法律的悲剧,看着得不到应有伸张正义姐姐无奈离家出走,他能不学坏么?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机关在管理社会秩序时,在充当人间正义化身时,就没有想过他们一纸判决下无辜人将会有什么样的命运?
一时的热血冲动做了件好事后,却得到几乎家破人亡的下场,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会有怨言,至少是后悔,我们的记者还去问人家如果可以重新选择一次,你还抓贼吗?这样的问题能不能在报道英雄流血又流泪的见义勇为后不要再问,还嫌这个英雄保安不够悲剧不够惨么?请给自己留一丝人性文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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