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追究不如事前防范
(2012-03-18 12:47:30)
标签:
杂谈 |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见3月18日《人民日报》)
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为我们描绘出一幅公务员责任流程图。以事后追究的方式强调公务员公务行为的责任,给那些惯于折腾之后拍拍屁股走人的人以震慑,其初衷应该肯定。至于效果,则不堪推敲。
行政行为不像做数学题,对错立判。公务决策过错要如何界定?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譬如为了大运会将一些所谓“高危人群”清理出城市,是对或错就看“你准备替谁说话”。决策者个人的责任如何计算?责任又如何追究……一系列问题悬而未决,难以量化。还有,如果公务员一直呆在深圳,事情也许好办,深圳的规章可以管住他,假如他调离深圳,哪怕去了珠海,深圳奈之何?总不可能来个“跨地追究”吧?又或,他升入领导层,自己的斧能削自己的柄吗?
再者,终身追究毕竟是事后惩戒的办法,假如某项公共决策出现重大错误,哪怕将错误决策责任官员撤职甚至送进大牢,除了满足一下公众的愤慨之外,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夫复何益?理想模式应该是:事前防范,避免出现造成过错之后再追究的局面。哪怕退一步,当下纠错,也可以减少损失,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而“三拍”(长官拍脑袋出点子、乱拍板定调子、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人)决策占主导地位的当下,“短板”恰恰就在这里,许多重大公共决策哪怕执行起来有问题,也只能一条路走到黑。
在为民作主的年代,“肉食者谋”的事轮不到老百姓置喙,而在公民意识日渐高涨的今天,再这么干显然是不合适的,厦门PX化工项目、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工程的风波,都证明了这一点。
说到底,公共决策的种种问题都与过程的封闭有关,闭门造车想当然,拒绝公众意见,难免瞎指挥,穷折腾。假如很多领导在做决策前,能够虚心听取专家意见,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并把合理化建议听进去,许多错误便可以避免。因为民主虽不能带来效率,但可以譬如错误(即使有错,公众也不会有怨言)。是以,公共决策还是要朝着更开放、更民主的方向努力,以充足事前的功夫,减少错误的发生,而不必等于已成事实之后再回过头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2-03-18/0430241322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