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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贿了”网站成“我违法了”?

(2011-06-22 12: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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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北京市检察院有关人士谈民间反腐网站“我行贿了”时表示,这种形式是不合法的。全体公民应相信检察机关,与腐败作斗争必须在法制环境内进行,不能说任何一个公民或组织就能从事这样的活动,这是不严肃的。(见6月21日《京华时报》)
 
此前,据新法制报记者核实,“我行贿了”和“我贿赂了网”、“我行贿啦”已分别在6月16日、17日两天内相继关停。曾经数十万人涌入的网站,如今已经无法显示。早在这些网站设立之日(其实也就是十多天前的事),笔者就担心有这么一天,只是没想到来得这么快。“叶公好龙”的故事再次上演。
如果说,“我行贿了”等网站因违反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定而关停,倒也可以理解,毕竟依法办事才是人间正道。要说这种形式不合法,恐怕就值得商榷了。
 
对政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从这个“母权利”中推导出来的。翻遍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发现“鼓励、保护群众举报”的字样。别的不说,就最高检于2009年4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条就规定,“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并且就拓宽举报渠道上,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如此明显的规定,怎么能说网站举报腐败的形式是违法的呢?还有一点,反腐网站不是不相信检察机关,更不是夺检察部门的权,包办案件,而只是进行举报,为检察部门提供相关线索而已。
 
其实,通过网络举报与书信等其他举报方式并没有质的区别,只不过是载体不同罢了,根本不存在形式合法不合法的问题。问题最终归一为相关部门以何种态度对待这种新生事物——真心欢迎还是心存恐惧。
 
如果是真心欢迎,司法部门和人民群众一道,齐心协力打一场反腐败的人民战争,及时把腐败分子清理出去,保持队伍的纯洁性,保障政治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的。网站没经过审批就开办,可以督促其走完正规程序,拿到“准生证”;举报过程中出现诬告、陷害等情况,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对当事人进行惩处。怕只怕,表面欢迎,内心惧怕——害怕汹涌的民情,害怕大火烧到自己身上。
 
“我行贿了”在印度风生水起,在中国不幸夭折,令人悲从中来。悲不只为几个网站的生死存亡,更为反腐现状。面对严峻的腐败情势,如果反腐部门的态度仍然如此暧昧,社会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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