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执法者也未能幸免于害
(2010-05-14 16:57:36)
标签:
杂谈 |
赵作海接受了65万元的赔偿,该案终告一段落。时任赵作海案的公诉人郑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想对赵作海说:“赵作海冤枉了,我有责任,我的责任是因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轻。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即使顶住了,你还是被这转动的车轮碾死。”他还说:“我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见5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就所能了解的信息,无法判断郑磊是否昧着良心说话,以“人微言轻”替自己开脱,但是司法者也可能是司法制度弊端的受害者这种说法,倒是值得深入探究与理性反思。赵作海案之后,当年的司法者被摆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他们是否会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愧疚不得而知(相信任何一位有良知,有职业道德的执法者,都会为自己参与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冤案而不安),公众知道的是当年负责此案的三位民警中两位被刑拘,一位民警潜逃……事件发展下去,相信还会有相关官员被问责。
他们与赵作海无冤无仇,最终因“赵作海案”而落得前程尽毁,甚至身陷囹圄,从另个的角度来说,他们何尝不是“受害者”呢?巨大的行政权力,就像是一架滚滚向前、无坚不摧的战车,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是螳臂当车。在这样的关头,司法者个人所能做的选择,正如郑磊所言,要么顺从行政权力,要么辞职不干。消极的抵抗,有什么意义?即使郑磊辞职不干,还会有“张磊”、“李磊”、“黄磊”做同样的工作,把行政指认化为“司法事实”,这是毫无疑义的。
商丘市政法委那次“少数服从多数”把赵作海定为杀人凶手的协调会,成为众矢之的,仿佛他们是本案的罪魁祸首。试问,没有那次协调会,赵作海的冤案便不会发生吗?在“命案必破”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下,在刑讯逼供仍大量存在的情形下,即使没有政法委协调这个环节,屈打成招的冤案一样会按照某种路径发生。如果政法委官员因此被问责,他们恐怕也可以称作是“受害者”吧?
博弈中,有一种满盘皆输的负和博弈,可以说在司法体制的弊端中,公众是受害者,司法者未必不是受害者——司法不公,制造冤案,司法者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在某个个案、某个细节中,也许我们可以强调司法者的个人责任,希望他能依法办案,忠于职守,从而保障司法公平,但就国家整个司法层面,司法体制过分依赖个人的品格,是不科学、不可靠的。有识之士应该就佘祥林、赵作海案滋生的土壤,折射出的体制弊端,作深入的探讨,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应该如何修弭,避免第二、第三个“赵作海”的降生,而不必只盯个案,只追究某些人的个人责任。
新闻链接: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0-05/14/content_11910956.htm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