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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拘留证是对法律的绑票

(2010-05-05 16: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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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河北灵寿6名农民不符合羁押条件,但依然被警方收押,缴纳保证金后才获释。随后他们发现警方出具的拘留证为假。记者调查发现,几乎每个公安局都有两本拘留台账,其中一本"灵活执法",不管抓人和放人都能收钱。(见5月5日《新京报》)

 

用假拘留证随意拘留公民,然后勒索钱财?而且几乎每个公安局都有这种问题?不要告诉我这等不可思议之事发生在"依法治国"响彻云霄的今天,可白纸黑字,似乎不假。笔者还不死心,百度了一下,发现一桩趣事,以资佐证。若干年前,江苏省徐州市王陵派出所民警吉社成犯事被刑事拘留。在拘留现场,他以为《拘留证》是假的,当面撕碎,并冷笑说“假拘留,这样的招数我办案时用得多了,你们骗得了别人,骗得了我吗?”


 

看来,警方用假拘留证拘留公民的做法,"版权"还不属于灵寿警方,只不过是当地警方"内讧",盖子被自己人揭开罢了,要不小老百姓哪有这本事揭开这惊天大秘密!在公民法治意识日益高炽的今天,对于用假拘留证拘留公民事件的价值与道德判断显得非常浅显,当地警方也非常明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的性质,否则也不会用一真一假两本拘留台账了。

 

在我看来,除了知法犯法这一价值判断之外,此举更可怕的还在于,它已沦为彻头彻尾的司法恐怖主义。人类在司法实践中,为什么特别强调程序正义,尤其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时候?我国业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就非常明确地提出:"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因为,任何超越程序正义的司法擅权或者滥权,都可能对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在法治国家,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不能伤害程序正义。


 

而用假拘留证拘留公民,剥夺公民自由,意味着公民可能在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形下被警方拘留,也可能被超越法律之外的手段惩治,譬如说刑讯逼供或者更严重的惩罚,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是在法律轨道之外运作,没有留下法定的证据,使得受害者无从追究。说得难听一点,这过程和绑匪的绑架人质勒索钱财有什么分别?想一想都不免打寒战,此风普吹之下,公民何来免受恐惧的自由?可以说,执法者用假证拘留公民,是对公民权利的公开侵害,对程序正义的公然挑衅,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无情绑架,为法治社会所不耻。

 

最后我想说的是,无论灵寿警方用假拘留证出于何种动机--或权为钱所用,或如其所宣称为"维稳",都是不可接受的,应该深入彻查,给公众一个交待。进一步,在全国普查,看看还有多少假证还在残害百姓。

 

相关链接:http://news.163.com/10/0505/01/65SQVG4R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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