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案”为暴力拆迁者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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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本溪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张剑杀人犯罪但未抵命,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见10月19日《中国青年报》)
“暴力拆迁”近年来几乎成为一种社会流行病,开发商与被拆迁户条件谈不拢,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群人马开过来,动刀动枪,把房屋主人架走,把房子夷为平地……如果主人胆敢反抗,轻则受皮肉之苦,重则命丧黄泉。这些只有在电影中地主恶霸才干得出的事,今天早已屡见不鲜。
面对肆意殴打、视他人生命权如无物的私闯民宅者,张剑没有妥协,而是奋而抗击,以牙还牙,难怪网民们把他尊称作“纯爷们”。更令人欣慰的是,法院格外开恩,最终“判三缓五”,放他一条生路。
杀人偿命,更何况张剑刺死的是处于强势一方的拆迁者。即使认定“防卫过当”,判缓刑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认为此案堪称法治里程碑,其透露的法治信号令人振奋,法治意义非同凡响。
虽然,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中也有“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暴力拆迁过程大量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中,能够入罪的微乎其微。可见,法律虽在,但并未给公民提供有效的、足够的、及时的保护,而犯罪成本低下也纵容了私闯民宅现象的普遍发生。
其实,别说美国等一些国家对未经允许私闯民宅者(更别提入室行凶了),主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权,即使在中国古代,对于民宅的保护都是很严厉的。如《大明律》就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暴力拆迁者可以随意侵入民宅,毁坏财产,殴打户主……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倒退。
虽然中国的司法重成文法而轻判例法,但是这两者并非形同冰炭,不可兼容的。判例无论是对公众、法官,还是对以后的司法实践都有极强的暗示和示范作用。所以,即使“张剑案”的判决不能进入“指导案例”,也必将对同类案件的判决产生不可低估的路径作用。
是故,“张剑案”的判决,给那些无视国家法律,罔顾公民权利的暴力拆迁者敲响警钟:私闯民宅,胡作非为,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你们可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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