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责任不能无限外延
(2009-10-11 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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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见11月11日《广州日报》)
公安部此次史无前例的全国整治醉酒驾驶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交通秩序得以改善,因醉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直线下降——而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好评与支持(也包括大多数的车主)。毫无疑问,这是善政、善治的体现。
但是,凡事都有界线,过犹不及。窃以为,公安部拟出台“连坐制度”,让乘客也分担司机醉驾责任,就有点矫枉过正的味道。任何公共政策都不可能百利而无一弊,而一项利弊互存的政策是否应该被采用是依据是什么?除了法律、文化等价值理性的层面审视之外,还应该在工具理性层面进行考量。简而言之,就是要对政策的利弊进行权衡、计算,如果结果呈现零和甚至是负和,则当审慎处之。或扬弃,或修正,或干脆舍弃。
乘客分担司机醉驾责任,其利在于把乘客也拉进监督醉驾的行列之中,提高了监督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醉驾现象,从而扩大治理醉驾的战果。但是,这种责任无限外延活动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
法治讲究罪罚相当,有多大的罪责,承担相应的处罚。假如在司机醉驾过程发生事故,司机承担责任是应该的,符合罪罚相当的原则,而与醉驾仅仅存在乘驾关系的乘客何错之有?他们凭什么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也是醉驾的无辜受害者(当然,有一种情形除外,那就是乘客曾在酒桌上对司机进行劝酒,如朋友聚会豪饮),对他们进行处罚,有失法律公允。
此外,公民社会讲究权责对等,即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这项原则在法律关系中也适用。在“乘驾”关系中,乘客没有限制、支配司机饮酒的权力(即使是亲朋好友也不一定能够左右),因此要乘客承担司机醉驾的责任也就是典型的权责不对等的表现。如果按这样的思路继续外延下去,那岂非卖酒的、造酒的、造车的……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虽然,公安部拟出台的这项规定初衷是良好的,亦有一定的善政意味,但是容易伤及无辜,有悖法治原则,因此是不值得期待的。目标决定手段,有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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