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早产”,法治“流产”
(2008-10-26 15: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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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开庭时间是6月12日,判决书却是6月4日,判决书竟然“早产”。25日,黄冈市黄州区法院称,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据称该法院2006年也曾出现过同类事件,“早产”24天。(见10月26日《长江商报》)
法院还未开庭,判决书已经“早产”,叫人啼笑皆非,还别以为这是一个孤本笑话,笔者在网上一搜,这种旷古奇闻还真不少,武汉江夏、山东淮坊、河北邯郸、江西婺源、宁波镇海……都出现过类似现象,最离奇的判决书居然“早产”半年之久。
判决书的一般法律意义包括几个方面:对当事人来说,它当然意味着一种体现官方意愿的案件处理意见书,因而也意味着它可以还当事人一个公正;对法官来说,判决书则是他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存在之尊严所在,因为判决书毫无疑问是他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社会而言,它代表国家回应社会公众的某种吁求,维持国家的法治尊严。
而“早产”的判决书,无疑是一个“怪胎”,是对其存在意义的否定,换言之就是自毁长城。对当事人而言,未审而判,“打官司”变成“打关系”,诉讼变得毫无意义,司法公正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对法官而言,“早产”的判决书无疑是其职业尊严的无情鞭笞,更是其职业成果的耻辱;对国家的法治,案件未经法庭便有了结果,是一种无言的伤害。可以说,“判决”早产,“法治”流产。
对于诸多的判决书“早产”现象,其解释似乎也如出一辙——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笔误”。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及实践,这个说法当疑。与其说是工作人员的无心之失,倒不如说是一不小心就把时下普遍存在的“庭外审判”——权力干预审判——的“潜现象”曝了光。有些案件,在法庭未审理之前,就已经“判决”,其后一切程序,不过是走场场,骗骗百姓而已。
退一步说,即使真是工作疏忽的笔误,严肃的法律文书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把司法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职业素质曝露无遗。这对于公众和法治来说,同样是不可接受的——把法律当儿戏的法官永远靠不住。所以,出现判决书“早产”现象,不能一句“工作疏忽”就了事,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不能让尸位素餐坐在法官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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