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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支持三鹿受害者的诉讼

(2008-10-09 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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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广东省首个被确认为三鹿奶粉受害婴儿张卓宇,状告三鹿索赔90万,广州中院并没有立即受理此案,将在研究后再行决定。法官表示,由于三鹿奶粉案件非常特殊,所以要非常慎重。(见9日《广州日报》)

 

 

与其他数以万计或对媒体哭诉或缄默无言的结石婴儿家长相比,张卓宇无疑是聪明的、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对付草菅人命的奸商。但是,广州中院的表现似乎就不太让人满意,一句“研究”更显吊诡。

 

不过,就国情论,广州中院有难言之隐也可以理解。按照新华网保守估计,三鹿奶粉受害人高达3万之众,如果受理张卓宇诉案,万一出现“羊群效应”,后果将不堪设想,难怪广州中院不敢轻举妄动。

 

但窃以为,纸终究包不住火,法院不能永远把头埋在沙地里当“鸵鸟”,司法应该直面这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方面,是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数以万计的儿童的健康权受到不法商人侵害,造成巨大伤痛,痛定思痛的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援,法院岂能坐视不理,忍看公众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司法也是食品安全的一道坚固的“堤坝”。支持受害者的司法诉讼,通过实质性的民事赔偿,大大提高食品行业违法成本(甚至到倾家荡产的程度),使到偷工减料、投机取巧、以劣充好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从而震慑那些不法商人。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出,固然是冰冻三尺,但司法软弱,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恐怕也难辞其咎——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真正受到司法严厉追究的并不多。像三鹿,在阜阳“大头婴儿”中就有前科,如果当初被司法严惩,恐怕也就不会有今天的恶果了。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对于这类案件,不但律师热衷于征集集体诉讼方式起诉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源头,法官也出奇的“偏心眼”,支持受害人,所以受害人动辄获得数百万、上千万的赔偿都不是新闻。数年前,美国一位妇女因为吸烟致癌,状告烟草公司,法院居然判万宝路香烟的生产商赔偿过亿美元。如果我们的法院亦能如此,我相信食品生产商们是不够胆乱来的。

 

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多管齐下,如果说行政监管是事前管理的话,那么司法救济则属于事后问责。虽然是事后诸葛亮,但对市场的影响力、约束力一点也不亚于事前管理。因此,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司法要敢于担当,有所作为,不要把所有责任都推到行政身上。

 

相关链接:http://news.163.com/08/1009/02/4NPGAFJ90001124J.html

新华网新闻:http://news.qq.com/a/20080913/0010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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