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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从8月中旬开始,商丘、驻马店、信阳等市的市委书记自发承包执行难案件,结果发现领导一个电话比出动几十号警力都管用,书记“包案”不见了“执行难”,许多多年讨不回的欠款讨回来了。(见9月21日《东方今报》)
我完全相信书记大人一个电话的能量大过出动几十号警力,尤其是对于行政诉讼案的被执行人。法院来执行,可以将其拒之门外,你奈我何?可书记来电话,事关乌纱帽,谁敢拿前程开玩笑?!不见棺材不掉泪,这是书记成功的心理基础。
对于处在各种规范建设期的社会,公平与效率处于经常性博弈之中,孰先孰后的取舍在考验着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思维与能力。像书记“包案”,就是一个公平与效率博弈的例子。毫无疑问,书记“包案”, 行政裹挟法律的力量,如虎添翼,肯定比单纯的法律更有效力,更让人“欢欣鼓舞”,但就从行政干涉法律,牺牲法律公平、法治正义这个角度考虑,这种效率显然是不值得称道的。
书记“包案”首先昭示了法院的无能,法律的无奈。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是应该至上的、神圣的,任何组织、个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图内活动,不得逾越。如今,法院的判决成了废纸,法令成了空话,有法难依,有令难行,“孙悟空”只好借助书记的“芭蕉扇”。这种建立在法律失灵之上的效率是法律之悲,法治之耻,不值得期待。
书记“包案”,是实质正义优先的产物。多少年来,我们都习惯于全力保障实质正义,忽略程序正义,而事实告诉我们,程序正义对于实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来说,比实质正义更为重要。书记“包案”,从实现实质正义上,或许有一定的功用,但用法院之外的力量去执法,明显不符合法治的程序正义。
书记“包案”,使到以权干法显化,也是值得忧虑的。执政党、政府、司法应该各司其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活动,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的实现。书记“包案”是典型的逾越权域、以权干法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的效率有多高,实现实质正义的程度有多高,都是不是法治之题中的应有之义。
书记“包案”,还将造成官员的“法治错觉”——不怕法院,就怕书记。只要不惹书记生气,就啥都不怕。这显然是一种与法治精神相抵触的、可怕的思想,如果官员滋生这种思想,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治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这也将影响公众心理,不求法院求书记,如此一来,我们又大踏步地往回走,回到过去的老路子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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