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晚上我还是很幸福的,看着窗外皎洁的月光,想着自己两天后就要代表学校去看望在新疆支教的教师,内心万分激动。
可是早上起来看新闻,立即被庞娇娇煽了几记耳光,打得我头晕眼花,因为在年轻的时候,我是个未婚同居者,这心情的天空立即阴云密布了。
其实庞娇娇根本打不着我,不是因为我是男人她是女人,不是我力气比她大,也不是我的身手比她敏捷。而是因为我根本就不认识她,她在数千里之外的河北经贸大学身体力行地抗拒未婚同居,我在深圳一间小屋里被曾经未婚同居的女友、如今的老婆痛批不干家务。
可是看了庞娇娇小姐的先进事迹,我脸上立即火辣辣地,真是有智不在年高啊,毫无同居经验的小庞同志先知先觉地知道了很多关于同居的坏处,并勇敢地站出来,首倡拒绝未婚同居,而我,却从同居的错误道路上走来,对此竟毫无察觉,这不是真的彰显了我的愚昧无知了么?长江后浪推前浪,在小庞同志的倡议面前,我觉得简直无地自容,虽然远隔千山万水,我觉得她就像站在我面前,抡起她的玉手,火辣辣地往我脸上招呼!
倡议抗拒未婚同居的人是“先进青年”,那么,当年和现在未婚同居的,肯定就是“落后青年”了,落后就要挨打,千古不灭的真理。总有人会首先占据道德的高地,向不道德的事情猛烈开火,而我们这些未婚同居一族这一回不幸成了靶子。
忘羊补牢,尤为未晚,事后我紧急恶补了法律知识,知道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同居的最终结果是以分手而告终,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双方。
既然未婚同居不好,那么未婚先性就好了?明天恐怕还会有人去动员女李娇娇勇敢地站出来,向广大未婚者宣传未婚不性的好处,强烈抗拒未婚先性。
只是这么一来,社个社会上最少一半以上的人,会从此而戴上“落后青年”的帽子,被打入道德的洼地再也爬不起来了。
想到最后,我还是想不通一个问题:就算扯了组建家庭的营业执照,因为感情破裂或第三才插足而分手的,又有谁没受到伤害呢?法律倒是对婚姻进行保护了,可是法律到最后能做到的,也只能帮你分割财产。况且,就算未婚同居最后分手,到分割财产时,法律还是有说话的余地,并不等于它就可以袖手旁观了。
法律虽然没有给未婚同居阳光雨露,可也并没有把它赶尽杀绝,只是因为未婚同居比起正式的婚姻,存在更多问题,所以法律没有加以保护。法律没有提倡并不代表法律对此加以禁止,存在就是合理,这是多元社会的必然规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权,就像吸烟,明知有害,但是我想吸,在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法律是拿我没有办法的。我吸烟法律并不提倡,却不代表我道德低下与思想落后了。所以,我完全不必为曾经吸过未婚同居这只毒烟而自惭。
想到这里,我觉得我的耳光白挨了。再仔细看新闻,原来在庞小姐背后,有她的学校做为后盾,又是拉标语,又是搞什么千人签名,又是上街宣传,这背后的人,比提出倡议的庞娇娇还要重视此事。而凭借这一宣传,这学校也就名声大振了。我原以为一所学校名声大振靠的是严谨的治学,这事再次见证了我的浅薄无知。井底之蛙啊!
不会去未婚同居的庞娇娇明显比我单纯,可是,如果这单纯要用牺牲自己的选择权利的方式来换取,那么,我不单纯也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