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发布)第十五条;
(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57号,1997年12月26日发布,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申报条件
采矿人依法改变名称和地址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采矿变更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三)采矿许可证(原件);
(四)采矿权人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明(原件,1份);
②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
①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②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各1份)
③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④受让人与矿区所在地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恢复协议(原件,1份),缴交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1份)。
(六)地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提交申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批准;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后,办理登记手续,换取新的采矿许可证。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列表
1
申请办理采矿变更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doc
3
采矿许可证(原件)
4
采矿权人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证明(原件,1份);
②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
①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②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各1份);
③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④受让人与矿区所在地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恢复协议(原件,1份),缴交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1份)。
6
地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7
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和标准:采矿登记费:变更换领采矿许可证收费100元。收费依据:《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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