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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的发展:大股东与小股东

(2008-01-27 15:05:01)
标签:

矿产资源

矿业开发

刘继顺

财经

分类: 矿业论道
矿业公司的发展:大股东与小股东
刘继顺
2008-01-27
 
    除了独资矿业公司外,绝大多数矿业公司是由多个股东组成的。各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到一个矿业公司的正常运作、生命周期与盈利水平。
 
    根据股份的多少,可将矿业公司的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大股东一般是出资最多者,极少数为拥有特种技术加出资者。小股东一般是拥有技术者或拥有矿权地者,由于他们资金不足,从而在引进拥有资金的大股东后,股份稀释而成的。
 
    由于股份不同,大小股东对于矿业公司的成长所肩负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不一样的。在理想状态下,公司各股东,不论股份多少,在执行公司的业务时,都应为公司利益诚实地履行义务。当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互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只有这样,一个矿业公司才能发展壮大。
 
  大股东的忠实义务的定位,左右着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首先,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支配权,通过支配权行使获得了优越的地位,保持优越地位的人应负忠实义务;其次,大股东通过支配权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董事、高级职员一样有着受托者身份;小股东愿意将钱投进来,或者将自己经营多年很有成长性的事业-矿业公司,与大股东合作,这本身就是对大股东的信赖。因此大股东不应辜负这种信赖,当然应负忠实义务。
 
    如果根据出资协议,各方都履行了义务,公司各方面都在正常运转,并在预期的资金投入及时间上,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公司已经能够盈利。那么这个矿业公司可以正常运转下去,且各股东之间的合作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但常见的情况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预期的资金已经用完,仍然处于建设期中,仍无盈利来维持正常运转。但是项目前景依然很好,眼看就要盈利,只是需要继续投入资金。大股东手上还有足够的资金继续投入;而小股东本来是因为资金不够才引进大股东进入的,如再追加投入,小股东是无能为力的。
 
    这时候,大、小股东应该怎么办?
 
    若大股东再投入的话,以后矿业公司的资金和利润分成还是按协议的比例吗?还是小股东继续回避的话,就等于放弃投资资金的所有权了?大小股东之间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陷于无休止的争论之中,公司的建设处于停顿之中。这样,不但错失了公司发展的良机,而且会使得公司的投资越来越大,因为公司每月的日常支出是不可省略的。
 
    从理论上,股东与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都享有天赋的平等权利。但这只不过是抽象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现实当中的平等,也不是具体中的平等。实际上,平等的天平往往是倾斜的。大股东通过自己或者亲朋好友担任公司高管,在信息获得和财务的支配方面,已经位居跷跷板的上面了,小股东则已经在下面了。
 
    小股东将自己成长性很好的事业-矿业公司交由大股东来经营,大股东有权利和义务带领小股东共同发展。如果将来矿业公司发展好了,大股东得到的回报要比小股东大得多,因此,大股东有能力就应该多承担些义务,为小股东垫资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而对于小股东而言,应该多多体谅大股东的难处,全力支持大股东的工作。
 
    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的。大股东鉴于小股东无力继续出资,为了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有意造成生产建设停顿,致使投资增加,本来再追加500万或1000万元就可投产,恶意将投资规模追加到二、三千万元,本来可以办好的事,一拖再拖;另一方面,本来可以正常运转,依靠公司的盈利,滚动发展,却故意扩大投资规模,迫使小股东退出公司,或者被迫稀释股份。
 
    这样斗争的结果,是无休止的争吵,甚或对薄公堂。矿业公司进退两难,最终是两败俱伤!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
 
    在此,我想说的是,为了矿业公司的共同利益,大小股东之间应该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和谐共生。
 
 
    “资本”这个恶魔,应该从我们的心中驱除掉。钱是挣不完的,也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东西。为了共同的事业,为了共同的追求,勇往直前吧,“开弓没有回头箭”!唯有尽快加大工程进度,缩短投产时间,才是降低矿业投资风险,实现矿业公司良性循环发展的途径!
 
 
    大股东们,多多地承担一些责任和义务;
 
 
   小股东们多多地支持大股东的工作。须知: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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