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成电路产业新政解读
(2011-02-17 17: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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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成电路产业新政解读
一、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0年简要回顾
1、行业规模迅速扩大,但国内市场自给率未能显著提高
回顾2001年到2010年这10年间,我国集成电路产量的年均增长率超过25%,集成电路销售额的年均增长率则达到23%。2010年国内集成电路产量预计将达到640亿块,销售额预计将超过1430亿元,分别是2001年的10倍和8倍。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已经由2001年不足世界集成电路产业总规模的2%提高到2010年的近9%。中国成为过去10年世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但同一时期,国内集成电路市场规模也由2001年的1140亿元扩大到2010年的7350亿元,扩大了6.5倍。国内集成电路产业规模与市场规模之比始终未超过20%。如扣除集成电路产业中接受境外委托代工的销售额,则中国集成电路市场的实际国内自给率还不足10%,国内市场所需的集成电路产品主要依靠进口。近几年国内集成电路进口规模迅速扩大,2010年已经达到创纪录的1570亿美元,集成电路已连续两年超过原油成为国内最大宗的进口商品。与巨大且快速增长的国内市场相比,中国集成电路产业虽发展迅速但仍难以满足内需要求。
2、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的相对差距未能有效缩小
在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中国集成电路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在过去10年也得到了全面提高。随着国内数条12英寸生产线的建成量产,国内芯片大生产技术的主体已经由5、6英寸,0.5微米以上工艺水平提升至8、12英寸,0.18微米至90纳米的水平,其中中芯国际、大连INTEL等企业的最高技术水平已经到65纳米的水平。
但是,从与国际先进水平的相对差距来看,受西方国家对集成电路技术出口限制的制约,近10年中国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始终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2个技术节点。目前以INTEL、三星半导体、台积电等为代表的世界领先半导体企业的32纳米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已纷纷建成投产,相对于国内65纳米的最高技术而言,依然领先了45纳米和32纳米两个世代。
3、IC企业蓬勃发展,但堪与国际巨头抗衡的“航母”企业尚未形成
随着国内集成电路产业规模的扩大,以中芯国际、华虹NEC、海思半导体、展讯、长电科技、南通富士通等为代表一批本土集成电路企业快速鹊起,并成为能够为国内集成电路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这些企业与INTEL、高通、日月光等国际半导体巨头相比,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技术水平都还有着较大的差距。以中芯国际为例,其2010年的销售收入仅相当于台积电的1/10强,其与全球第三大晶圆代工企业——GlobalFoundries的营收差距也在扩大。国内最大的IC设计企业——海思半导体,其2010年的销售收入也仅为全球最大的IC设计企业——高通公司的1/10,其与全球第10大IC设计企业的营收差距也在40亿人民币以上。国内集成电路行业亟待打造堪与国际半导体巨头相抗衡的“航空母舰”。
4、技术与产品创新取得显著成果,但行业竞争力仍有待加强
在国家对研发创新给予重点投入与大力扶持的帮助下,过去10年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在诸多领域的核心技术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突破,并在手机芯片、IC卡芯片、数字电视芯片、通信专用芯片、多媒体芯片等多个产品领域取得创新成果。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在通用CPU、存储器、微控制器、数字信号处理器等量大面广的通用集成电路产品方面,国内基本还是空白。这些集成电路产品还全部依赖进口。国内集成电路行业在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方面,其竞争实力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产业新政的发布背景
为鼓励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在2000年制定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18号文件第一章“政策目标”中即明确提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但如上所述,在快速增长的国内市场需求面前,在日趋激烈的国际集成电路产业竞争面前,这两大目标尚未如期实现。为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这一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的发展,实现国家制定的既定目标,国务院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2011 4号文件”),对集成电路产业给予进一步鼓励与扶持。
三、2011 4号文件与18号文件相较的特点与不同
1、政策扶持力度更大
2011 4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其中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更由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延伸至封装、测试、设备、材料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可见2011 4号文件是18号文件的拓展与延伸。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更进一步增强。
2、集成电路产业得到进一步强调
18号文件共计13章,其中专门集成电路产业的内容仅有1章(第十二章),其余均为软件方面内容。2011【4】号文件共计8章,各章内容对集成电路产业均有涉及。政策内容上,2011【4】号文件全文共34条,其中与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的政策达到29条,18号文件全文中“软件”一词共计出现106次,“集成电路”一词仅出现24次,而在2011【4】号文件全文中,“软件”一词共出现82次,而“集成电路”一词出现频次已增加到61次。新政策中集成电路产业地位的提升由此可见一斑。
3、更加注重解决企业实际经营中遇到的不便与困难
经过10年发展,国内集成电路产业从小到大,并新建立了众多集成电路企业。这些企业在几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遇到了不少与集成电路产业特点相关的实际问题。2011 4号文件中对这些问题给予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如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料件的保税问题,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的进口关税问题,质检、通关时长时间等待导致对集成电路相关设备、仪器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以及文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与其它优惠政策交叉式如何处理的问题等。
4、对政策的落实工作十分重视
四、2011【4】号文件重点政策解读
(一)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多个方面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了优惠。具体要点包括:
1、明确将继续实施18号文件中“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
2、对提供无形产品(设计服务、IP核等)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3、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且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条件——“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政策中“自获利年度起”的条件,对企业的实际意义更大。
4、提出要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用专项措施予以解决。专项措施可能会在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缓征”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其中“即征即退”方式对企业最为有利。
5、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境外代工芯片,在国内封装测试后再出口境外时,芯片入境时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情况,政策明确了“能够享受保税政策”,这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而言将带来很大便利。。
6、提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比照享受18号文件规定的“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政策明确了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8、政策明确了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期限,以及文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与其它优惠政策交叉式如何处理的问题等。
(二)投融资政策
投融资政策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等多个角度对集成电路行业的融资活动给予鼓励。同时,积极鼓励集成电路企业的跨地区重组并购。投融资政策还有待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的理解、细化和落实。
(三)研究开发政策
研究开发政策从加大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力度、支持国家各类研发机构的建设等方面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研发给予支持。其中,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纲要中确定并安排的 “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和“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两个重大专项(即01专项、02专项),将是未来国家研发鼓励资金投向的重点。
(四)进出口政策
进出口政策主要体现在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便利的进出口服务,鼓励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等方面。其中值得注意的要点有:
1、对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给予暂时进境监管并免征关税,这对于相关集成电路研发机构、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的研发中心,有显著的实际意义。
2、考虑到集成电路相关设备、仪器对外部环境(温度、湿度等)要求极为严格,提前预约报检与通过,从而大大节省报检与通关时间,这对于保护昂贵的集成电路设备与仪器不受损害,有重要意义。
(五)人才政策
人才政策主要为完善人才收入分配机制、加强国内人才培养,以及引进海外高端人才等方面服务。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
1、政策的颁布将对集成电路企业,特别是国有集成电路企业中推进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激励机制的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预计国家将参照《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教高[2001]6号)文件的内容,设立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并享受教高[2001]6号文件中相关政策。
(六)知识产权政策与市场政策
在这两方面的政策中,国家一方面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取得与保护,同时也明确提出将对相关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打击。就操作层面而言,当集成电路企业面对市场中的滥用知识产权保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积极寻求法律与行政手段的帮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2011【4】号文件意义
1、导向意义:坚定了产业发展的信心与决心
2011 【4】号文件的发布,表明了国家最高政府部门重点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决心。这对于广大集成电路企业,以及计划进入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而言,无疑坚定了其发展的信心与决心。“信心比黄金还要宝贵”,这一点在18号文件颁布后的10年中已经得到充分显现。未来2011 【4】号文件还将继续起到国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
2、传递意义: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与重视
2011 【4】号文件本身已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来集成电路产业无疑将继续作为各级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受到重点扶持。同时,通过政府部门、产业界、投资机构,以及新闻界对文件的宣传,“集成电路产业大有可为”这一信息将传递到社会各界。未来2011【4】号文件对于产业发展外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将起到积极作用,
3、倍增意义:给予了行业急需的优惠与扶持
2011【4】号文件已经在财税、投融资、研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等多个方面,对集成电路产业给予了多项行业急需的优惠与扶持。借鉴18号文件的经验,有关部委正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将在此基础上给予更多细节上优惠。同时,未来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地方性政策中,还将有更加细致、更加优惠的内容,2011【4】号文件的对产业扶持的倍增作用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