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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仍一起居住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2010-05-21 17:32:10)
标签:

余婧律师

咨询回复

同居

离婚

杂谈

分类: 咨询回复

网友李先生咨询:

    余婧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婚姻的问题,寻求您的帮助。1992年我与她离婚,因为当时她没有住房,离婚协议中商定:一年之内,在她没有找到住房之前,暂时住在我家,找到住房就搬出,满一年,她必须无条件搬出。没想到半年后她就下岗了,她要拥有住房的期望也就遥遥无期了。毕竟夫妻一场,出于同情我没有强行要她搬出。久而久之,我们又象夫妻一样生活在了一起,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期间她基本上是赋闲在家。我想请教的是:我们现在是一种什么关系?我现在要与她分开,我对她有什么样的义务?财产怎么分割?

余婧律师解答:

    李先生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们是在94年2月1日前即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又开始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您若想与对方分开,协商不成的,需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如果是在上述时间以后又开始共同生活的,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的,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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