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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恩爱夫妻,为何今日作为共同被告法庭争锋

(2010-04-16 10:27:41)
标签:

余婧律师

大家说法

离婚

共同债务

杂谈

分类: 节目预告

    2010年4月14日,上诉人林俐与被上诉人李思雨、一审被告成诚(均系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北京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对本次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录像及采访。我作为原审被告成诚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诉讼。

    案件回放:成诚与林俐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3月协议离婚。2004年9月,成诚向李思雨借款40万元,一直未予偿还。时至2009年,李思雨经多次所要欠款未果后,将已离婚的成诚、林俐告上了法庭。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由成诚、林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林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为:第一,李思雨与成诚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李思雨向成诚给付40万元的行为,既有可能是双方达成借款合同关系,也有可能是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关系。第二,在林俐与成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思雨与成诚存在婚外情,关系暴露后成诚即向林俐提出离婚,林俐要求成诚向其支付离婚补偿40万元,为了促成成诚离婚,李思雨才同意借给成诚40万元,该债务作为与林俐离婚的经济补偿是成诚的个人债务,应由成诚个人偿还。

    作为成诚的委托代理人,我的代理意见为:第一,40万元属于借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成诚、李思雨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且任何关系之间都可能发生借贷,甚至包括夫妻之间,何况本案有借条和资金流向证明相互印证;第二,此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成诚、林俐共同偿还。首先,借款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林俐不仅知晓40万元借款而且还实际掌控和支配了该笔借款,用来偿还房贷、装修房屋和购买汽车等夫妻共同利益的支出。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为一方个人债务;二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的。本案中的借贷行为非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成诚、林俐共同偿还。

    最终二审法院会怎么认定这笔债务、判令由谁承担,请大家共同关注近期播出的《大家说法》以及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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