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语:日前,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建筑的平均寿命仅仅只有25年到30年左右。一语惊起千层浪,该言论迅速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背负几十年房贷的房奴们,则对“70年产权、30年寿命”表现出强烈不满。
随后,官方表态“建筑寿命缩短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强调要将“建筑寿命”与“建筑质量”区分解读;业内外人士就中国建筑寿命短的原因、危害等,展开了新一轮多角度的分析;被房贷重压的房奴们则在不安与彷徨中开始口诛笔伐……
“平均寿命只有30年”是危言耸听还是不争事实?为何英美房屋平均寿命70~100年,而我们却只有30年?“寿命短”与房屋质量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在建筑寿命问题上,各级政府又扮演者怎样的角色,有无缺位?普通百姓最为关切得权益问题,又该由谁来保障?

2010年4月15日,接受北青网记者的采访,我就这一社会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现将原文转发如下:
记者:“高房价买短命房”,房奴一族对此表达强烈不满。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余:
如属于“楼歪歪”、“楼脆脆”之类的建筑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赔偿业主损失。
如属于规划变更造成房屋“寿命”变短的问题,应由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对被实施拆迁的业主进行补偿和安置。
记者:很多人认为短命房是大拆大建导致的,而问题源于城市规划缺乏严肃性,建议为城市规划立法,您认为是否可行?为什么?有无不利影响?
余:
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目前仍未配套出台,实践中尤其是关于规划变更的标准、程序和补偿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
首先,现行规划法对于规划变更的标准和批准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如该法第四十七条中的修改规划的情形包括“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赋予了规划审批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导致了实际执行中的城乡规划任意被变更,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损害了所涉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且给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
其次,虽然现行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修改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对于利害关系人范围、听证会的具体程序等并无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听证会的法律效力并无规定,使得听证会流于形式,造成利害关系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
最后,虽然现行规划法规定因修改规划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依法补偿,但对于补偿的法律依据、补偿主体、被补偿主体、补偿具体计算标准和方式并无明确规定,事实上是无法可依、投诉无门。
综上,应针对以上问题,对现行规划法进行相应修改并加快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办法,以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所涉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了十多年的住宅楼因规划原因被拆迁的情况,业主不满却无济于事,这能否说是我国法律的部分缺失导致?
余:
“有些地方出现了十多年的住宅楼因规划原因被拆迁的情况,业主不满却无济于事。”这毕竟是个别的现象,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的缺失,更多是因有的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当地财政收入及其他自身利益有法不依。
虽然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对于因修改规划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应补偿的主体和标准等规定得并不明确具体,存在不完善之处,但遇到“被拆迁”此类问题的业主也有维权的途径和依据:
第一,积极参与规划许可部门就修改规划举行的听证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因变更规划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规划部门作出的损害自己权益的修改规划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其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不合法的规划修改;
第三,如已进入拆迁程序,应依法要求拆迁人对自己的损失进行充分、及时的补偿或进行安置。尤其是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俗称“新拆迁条例”,比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公布),其中也有相当的亮点,如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等。
记者:那您认为该怎么解决?对业主又有什么建议呢?
余: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70年产权30年寿命”问题,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
第一、要从立法上解决住宅50年设计使用年限和70年土地使用期不对接的问题,将住宅设计使用年限相应提高。
第二、要解决在70年内有人保修问题。现行的由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建设必须提供《房屋质量保修书》,且不说该保修书中仅明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按房屋设计的合理年限保修、并未明确保修期是多少年,问题是,现在的开发商都实行项目责任制,工程结束了项目组就散了,收房后有了质量问题都根本找不着人,别说几十年内的保修问题了。对此,我的认为应建立工程质量险的强制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住宅房屋有人保修问题。工程质量险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是强制保险,我国目前是空白,应该通过修改《建筑法》确立、完善。
第三、要解决在70年产权期限内拆迁赔偿问题。购房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所购买房屋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土地使用权是70年,那么在这70年内该房屋就是购房人的私有财产,依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无论是何机关以何理由要将其拆迁,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尚不明确具体,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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