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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负责任,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的到补偿

(2010-04-15 15:53:58)
标签:

余婧律师

法律讲堂

咨询回复

抚养权

杂谈

分类: 咨询回复

北京李女士咨询:

    余婧律师您好!我经常看您北京电视台的《非常看法》节目,每次您都能把那么难的法律问题讲的特容易理解,现在我跟我老公实在是过不下去了,我想离婚,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法律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结婚两年了,孩子现在还没有断奶,我也不能工作,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从我怀孕到现在没挣多少钱,现在我基本是靠父母养活我和孩子,我们有一套房子是他在婚前就购买的,贷款是他的父母还,我现在觉得夫妻感情不和,主要是他对家庭不负责任,整天就知道玩也不挣钱让我和孩子无法生活,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要是起诉离婚,我会得到补偿吗,还有我想要孩子,孩子会给我吗,我们俩个都没有工作,孩子到底会判给谁呢?

 

余婧律师解答:

    李女士您好,针对你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做答复如下:

    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过错赔偿制度,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是不支持补偿的,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判决,一般而言,孩子越小,归女方的可能性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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