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因为自己所热爱的模特事业认识了丈夫沈天,却又因为自己所热爱的模特事业与沈天对簿公堂,当夫妻缘分已尽,沈天却不能够接受这个事实,强行要与杨梅履行“夫妻义务”,最终却使自己深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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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同居权,但并不是要求一方无条件地行使,因为《婚姻法》第十三条同时还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这就是说夫妻间还有相互尊重的义务,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人身自由,不允许一方强制另一方做任何不情愿的事情,包括性行为。况且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应当是以首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另外,从刑法的角度看,根据第230条明文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说的是“妇女”,而妻子从身份上说首先是一名妇女,其次才是配偶,同时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例外的规定,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而承认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也是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
具体到本案,情况更是特殊,沈天违背杨梅的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在双方分居期间,并且是在杨梅两次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书已经下达的时间里。虽然一审判决书没有生效,在法律上他们还是夫妻,但是在这个特殊期间里面,沈天违背杨梅的意志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与通常的夫妻之间闹矛盾、打冷战,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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