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汪洋要去英国深造,善良的妻子张佩全力支持并选择留守陕西做他背后的女人,白天上班,晚上打工,为了能够让丈夫生活的好一点,她早早透支了自己的健康。两年深造期将满,当她躺在病床上幸福的数着丈夫归来的日期时,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丈夫提出的因分居满两年而要求离婚的诉状。
那么法院究竟会不会支持汪洋的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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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在本案中:法律对于“分居判离”的认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时间要达到两年;二是它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对于“分居”,咱们老百姓往往有一种误解,以为只要“分开居住”就是“分居”。其实,分开居住只是一种现象,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分开居住的呢?有的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不在一个城市、甚至不在一个国家工作与生活,有的虽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但没有自己的房子,只好分别住在各自父母家,还有的小两口思想新潮,追求自由,平时各自过各自的,只有周末才住在一起,就是所谓的“周末夫妻”。这些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在本案中双方虽因客观原因分居两地,但相互之间经常采取电话、书信、上网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感情,彼此牵挂,那就当然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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