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乙肝健康证案今日上诉
(2010-02-15 0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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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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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乙肝健康证案今日上诉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10年2月3日
2月3日,全国首例乙肝携带者无法办理食品健康证案原告向长沙岳麓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签发食品行业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法,立即为上诉人签发食品行业健康合格证明;
上诉状主要有三点上诉意见:
一、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病毒性肝炎要作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将病毒性肝炎要作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医学常识。
二、一审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等”理解不当。
三、上诉人没有进行复诊不影响被上诉人颁发食品行业健康证的行政行为。
1月27日,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及时发表声明,表示对该判决感到非常遗憾。声明认为:
1、判决偏离了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不给乙肝携带者颁发食品行业健康证是否违法。而不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是否应作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法院应审理清楚:原告是否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告没有颁发食品行业健康证是否违法。
2、判决以原告未参与复检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查明基本的事实。原告认同自己是乙肝携带者的体检结果,并且被告要求复诊的内容与第一次体检内容没有区别,因此原告不需要复诊。再有,被告虽然出具了复诊通知书,但并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原告是否复诊,和是否可以领取到食品行业健康证没有必然联系。
3、判决对“等”字的解释非常荒谬。乙肝并不是消化道传染疾病,因此《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中的“等”字不应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